|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杭文综罚字〔2021〕3004号 | 杭州市上城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2021年5月25日21时05分至21时45分,杭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江干执法大队两名执法人员在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后,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义务,确认执法人员无需回避的情况下,对位于杭州市江干区秋涛北路407-411号4、5楼的杭州思东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悦会KTV)进行检查,当事人现场负责人王某某陪同检查。通过检查发现,当事人为证照齐全的歌舞娱乐经营场所,检查时当事人正处于正常营业中,包厢内有数名顾客吸烟,包厢通道地面及垃圾桶内均有烟蒂,员工休息区有烟盒、烟蒂,现场负责人王某某表示因工作人员的疏忽没有及时劝阻吸烟顾客及员工。当事人此行为涉嫌未履行控制吸烟职责,涉嫌违反了《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执法人员现场采集了相关证据,对现场检查情况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了全程录像,并拍摄了相关证据照片,开具了《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相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江干执法大队接受调查。当事人现场负责人王某某对执法人员开具的执法文书逐一签名确认。5月26日,经批准,依法对当事人涉嫌未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行为以一般程序立案。6月4日,按照《调查询问通知书》的要求,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前来我局接受调查询问。办案人员依法对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认可了当事人存在的未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违法行为。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还提供了杭州思东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娱乐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贺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王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和《情况说明》,其中《情况说明》中也认可了其存在的上述违法行为。办案人员对相关材料进行了核对,对现场检查的9张证据照片、1张执法视频光盘向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进行了核实,并由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签名确认。同时,办案人员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查询,没有查询到代理人近2年内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的记录。6月17日,本案调查终结,依法查明相关事实、情节如下:当事人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0年06月01日,具备歌舞娱乐经营资格。2021年5月25日21时05分至21时45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为证照齐全的歌舞娱乐经营场所,检查时当事人正处于正常营业中,包厢内有数名顾客吸烟,包厢通道地面及垃圾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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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3 | 详情 |
| 2 | 杭江公(闸)行罚决字[2020]02623号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闸弄口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8月10日晚21时30分左右,我所民警对杭州市江干区秋涛北路某号,杭州思东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凯乐会)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场所保安人员人数未按要求配备被民警查获。经查,杭州思东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凯乐会)使用面积为5920平方米,按要求应该配备保安三十名,该场所实际配备保安十一名。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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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3 | 详情 |
| 3 | 杭江文广旅体罚字〔2019〕第11号 | 杭州市江干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杭州市江干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杭江文广旅体罚字〔2019〕第11号当?事?人:杭州**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555182****《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杭江文娱000**法定代表人:贺**住????所:杭州市江干区秋涛北路****2019年6月19日20时15分至21时40分,杭州市江干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与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禁毒大队对歌舞娱乐场所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执法人员在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杭州市江干区秋涛北路****的杭州**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义务,确认执法人员无需回避的情况下,在现场负责人刘**的陪同下依法进行。通过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营业中,证照齐全悬挂于场所,当时有28个包厢有消费者正在消费。执法人员在K05包厢进入点歌系统进行曲目检查,发现了一首文化部公布的《违法卡拉OK歌曲名单》列入的歌曲《梅花》(主唱:邓丽君,作词:刘家昌,作曲:刘家昌),在执法人员与现场负责人刘**的共同见证下,现场播放了此首歌曲,其屏幕画面存在《违法卡拉OK歌曲名单》涉及的问题,涉嫌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止内容,涉嫌违反了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及第十三条第(九)项之规定。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对歌曲《梅花》播放的情况进行了全程摄像,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调查询问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删除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曲目,并要求相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杭州市江干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进一步调查。现场负责人刘**对执法人员开具的执法文书逐一签名确认。同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依法对当事人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涉嫌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行为以一般程序立案。6月20日,当事人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委托歌舞娱乐场所现场负责人刘**全权处理此案。7月1日,当事人提供了《营业执照》及《娱乐经营许可证》,办案人员进行了核实,确认当事人具有从事卡拉OK娱乐的合法营业主体及相应经营资质。同日,办案人员对受委托人(现场负责人)刘**进行了身份核实,并进行了调查询问,受委托人刘**确认当事人点歌系统中有违禁曲目《梅花》(邓丽君),其屏幕画面存在文化部公布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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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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