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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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起宏、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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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民终1029号 | 拍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陈起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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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31 | 2021-09-30 |
2 |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绍兴市东方服装有限公司、绍兴市金欣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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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02民初269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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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3-24 | 2021-03-26 |
3 |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绍兴市东方服装有限公司、绍兴市金欣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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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02民初269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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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3-22 | 2021-05-08 |
4 |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绍兴市东方服装有限公司、孔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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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02民初270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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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3-22 | 2021-03-29 |
5 |
屠谷雨、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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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执428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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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3-05 | 2021-03-25 |
6 |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清龙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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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民初10458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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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2-24 | 2021-03-03 |
7 |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绍兴市白鹭印染有限公司、李佳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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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民初6554号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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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2-04 | 2021-03-01 |
8 |
陈起宏与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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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民初6875号 | 拍卖合同纠纷 |
原告-陈起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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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2-23 | 2021-03-01 |
9 |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贝立勇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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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执4129号 | 信用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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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2-08 | 2020-12-28 |
10 |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禹秀纺织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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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执428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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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1-18 | 2020-12-2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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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1002民初255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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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1002民初2554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谢加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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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公告谢加献:本院受理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相关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谢加献立即偿还原告公务卡透支本金49254.01元及利息5534.34元、滞纳金2781.24元。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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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2 |
2 |
(2020)浙0602民初420号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任国胜信用卡纠纷判决书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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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民初420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任国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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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任国胜(3306211979****4656):本院受理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602民初420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和不履行生效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确定:一、被告任国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7947.13元及截至2019年11月10的利息826.7元、违约金798.52元,合计9572.35元,自2019年11月1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付;二、驳回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0元,合计145元,由被告任国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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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8 |
3 |
(2019)浙0602民2100号绍兴银行诉被告谢学炜送达副本网络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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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民初2100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谢学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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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谢学炜(公民身份号码:330602198309290017):本院受理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602民初2100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谢学炜归还借款本金14474.54元,并支付利息1351.95元(暂计至2018年11月10日,此后至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付);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7月16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18审判庭(绍兴市越城区延安东路500号)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任少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高权、屠建瑛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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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6 |
4 |
(2018)浙0602民初7958号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缪国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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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02民初795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缪国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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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缪国翔(身份证号码3306021969****0574):本院受理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02民初7958号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缪国翔归还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本金49021.87元及截至2018年4月10日止的利息5332.97元、违约金2992.69元,并支付自2018年4月1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34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1854元,由被告缪国翔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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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4 |
5 |
(2018)浙0602民初4892号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宣小祥信用卡纠纷一案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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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02民初4892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宣小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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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宣小祥(3306211984****8694):本院受理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宣小祥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02民初48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宣小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给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本金人民币49100元,并支付截至2018年4月10日止的利息4685.71元、违约金2265.38元(自2018年4月11日起至款清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付)。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02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1822元,由被告宣小祥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202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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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30 |
6 |
(2018)浙0602民初4896号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俞建国信用卡纠纷一案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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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02民初4896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俞建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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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俞建国(3306021963****0059):本院受理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俞建国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02民初48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俞建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给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本金人民币49904.9元,并支付截至2016年11月10日止的利息4905.48元、滞纳金2749.52元(自2016年11月11日起至款清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付)。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4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1860元,由被告俞建国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24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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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6 |
7 |
(2018)浙0602民7635号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单卫庆送达副本网络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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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02民初7635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单卫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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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单卫庆(公民身份证号330602198806293518):本院受理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02民初7635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34821.97元、利息2713.11元、违约金1593.09元,合计39128.17元,并支付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约定利息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1月20日上午10时40分在本院第18审判庭(绍兴市越城区延安东路500号)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任少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范红、高国荣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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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5 |
8 |
(2018)浙0602民初7958号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缪国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副本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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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02民初795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缪国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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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缪国翔(身份证号码3306021969****0574):本院受理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缪国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02民初7958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18年11月8日下午4:10在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沈洁瑾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范红、人民陪审员陈锡鸣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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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1 |
9 |
(2018)浙0602民初4892号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宣小祥信用卡纠纷一案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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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02民初4892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宣小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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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宣小祥(3306211984****8694):本院受理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宣小祥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02民初489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9100元,以及截至2018年4月10日止的利息4685.71元、违约金2265.38元,合计56051.09元,从2018年4月1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复利等按绍兴银行兰花公务卡章程规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约定计付,利随本清;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0月25日下午14时4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赵珠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穆庚、人民陪审员金月琴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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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0 |
10 |
(2018)浙0602民初4896号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俞建国信用卡纠纷一案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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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02民初4896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俞建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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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俞建国(3306021963****0059):本院受理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俞建国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02民初489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9904.9元,以及截至2016年11月10日止的利息4905.48元、滞纳金2749.52元,合计57559.9元,从2016年11月1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复利等按绍兴银行兰花公务卡章程规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约定计付,利随本清;二、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0月18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赵珠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穆庚、人民陪审员金月琴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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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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