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福建省东日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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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3574号之一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东日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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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5-14 | 2021-10-10 |
| 2 |
云南兴富建材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清山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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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2501民初221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云南兴富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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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 2020-12-03 | 2020-12-15 |
| 3 |
福建省东日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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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4531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福建省东日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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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8-28 | 2020-12-29 |
| 4 |
汕头市潮阳第一建安总公司、东莞市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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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1执1842号之二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汕头市潮阳第一建安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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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7-16 | 2020-07-30 |
| 5 |
薛国波、吴达斌、东莞市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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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执8157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薛国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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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0-07-06 | 2020-11-05 |
| 6 |
马红花与张强、东莞市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尚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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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7228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马红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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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3-30 | 2020-09-29 |
| 7 |
滄日深、黄艺新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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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9556号之一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黄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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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12-03 | 2021-09-16 |
| 8 |
东莞市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黔江振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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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4执3922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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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 2019-10-23 | 2020-01-20 |
| 9 |
吴达斌、东莞市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薛国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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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4执8975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当事人-吴达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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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19-09-12 | 2019-09-27 |
| 10 |
东莞市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黔江振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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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4民初6327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重庆黔江振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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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 2019-08-07 | 2019-08-28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2018)渝0114民初608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黔江振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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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 - | 2018-10-09 |
| 2 | (2017)渝0114民初7544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东莞市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李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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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 - | 2018-03-12 |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22)粤1971执3799号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2-01-20 | 详情 |
| 2 | (2020)粤1971执33062号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0-12-30 | 详情 |
| 3 | (2020)粤1971执1842号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20 | 详情 |
| 4 | (2019)粤1971执18589号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11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1)粤1972民初3655号公告送达应诉材料(许彪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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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3655号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原告- 孔强 被告- 东莞市长安镇人民政府 广东省高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东莞市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许彪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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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3655号许彪华:本院受理原告孔强与被告东莞市长安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广东省高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东莞市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彪华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被告答辩意见、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活动规则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送达地址确认书。原告诉称,被告属下的东莞市长安镇市政工程办公室将东莞市第二人民检察院办公楼的建设工程(含灯光工程)以长安美泰玩具二厂办公楼工程名义对外招标,广东省高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高州公司)中标承建。高州公司又把其中的“配电照明工程”分包给东莞市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盛公司)。富盛公司通过许彪华向东莞金迪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迪公司)采购LED灯用于该工程照明安装。因许彪华拖欠货款,金迪公司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许彪华支付金迪公司货款、利息、财产保全费及仲裁费。因许彪华未依裁决履行义务,金迪公司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金迪公司没有财产被法院终结该次执行。后金迪公司将债权转让给黄加献,2020年11月12日金迪公司及黄加献均同意将债权转让给原告,并将债权转让的事实告知许彪华,但许彪华仍未履行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履行代位清偿义务,向原告支付货款415490元、利息92902.31元(分别以413944元、1546元为基数,分别从2013年3月28日、2013年9月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2016年11月7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415490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被告向原告履行代位清偿义务,向原告支付财产保全费3010.9元;3.被告向原告履行代位清偿义务,向原告支付仲裁费16813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及第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7月14日9时30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南楼2506)公开开庭审理。你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上一篇(2020)粤1972民初416号之二公告送达上诉状(麦柱仲)下一篇(2020)粤1972民初12664号之一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东莞市泰铵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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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5 |
| 2 |
(2021)粤1972执3574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东莞市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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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3574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东莞市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东日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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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3574号东莞市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东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东莞市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1972民初45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本院对你予以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其中应工程款310000元、利息30302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541元、诉讼费297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162元,合计355980元;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上一篇(2021)粤1972执3893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欧阳班)下一篇(2021)粤1972执3429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陈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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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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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3429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陈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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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3429号 | - |
当事人- 东莞市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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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3429号陈杰:关于本院立案执行追缴被执行人陈杰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1972刑初18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本院将强制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并报告财产,其中应付罚金3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上一篇(2021)粤1972执3574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东莞市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一篇(2021)粤1972执3408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张嘉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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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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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7228号之一公告判决(张强、东莞市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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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7228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马红花 被告- 张强 东莞市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尚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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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7228号之一张强、东莞市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马红花诉被告张强、东莞市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尚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1972民初1722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张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马红花支付工程款127208元;二、限被告张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马红花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27208元为本金,自2015年11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马红花对被告东莞市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马红花对被告东莞市尚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收取的受理费3326.49元,由被告张强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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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7 |
| 5 |
(2017)渝0114民初754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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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4民初7544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东莞市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李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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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14民初7544号李珂: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或涉港澳台或涉外均为30日)。本案定于2018年6月2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黔江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3月12日上传日期:2018年03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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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2 |
| 6 |
(2017)粤1972民初597号送达民事判决书(张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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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597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大岭山建之帮机械租赁服务部 被告- 东莞市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张强 张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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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597号之二张强: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大岭山建之帮机械租赁服务部诉被告东莞市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强、张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1972民初597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张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大岭山建之帮机械租赁服务部支付租赁款15653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56531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6年4月12日起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二、被告东莞市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张强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东莞市大岭山建之帮机械租赁服务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694元,由原告东莞市大岭山建之帮机械租赁服务部负担147元,被告东莞市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强负担354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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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4 |
| 7 |
(2017)粤1972执782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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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执782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东启桩基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张强 东莞市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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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执7820号张强: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东启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强、东莞市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履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无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令你立即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支付工程款714391.66元、利息81405.63元、迟延履行利息3760.14元、诉讼及保全费10041.51元、执行费10469元,合计820094.94元)。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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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1 |
| 8 |
(2017)粤1972民初597号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张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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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597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大岭山建之帮机械租赁服务部 被告- 东莞市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张强 张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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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597号张强: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大岭山建之帮机械租赁服务部诉被告东莞市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盛公司”)、张强、张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原告诉称,被告富盛公司承包了东莞市华莱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食品加工及配送中心工程后,将工程分包给被告张强、张刚;被告张强、张刚于2014年12月11日与原告签订《混凝土泵送机械租赁协议》,双方约定了租赁价格、结算方式;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三被告承包的工程提供租赁机械服务,已履行完毕合同义务,现付款期限已届满多时,原告多次催促,三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付款;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租赁款156531元和逾期付款利息(从2016年4月12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2016年11月23日利息为7169.87元);2.三被告连带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损失6000元;3.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17年8月17日9时15分在本院大岭山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进行开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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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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