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苏昆公(消)行罚决字〔2017〕0642号 | 苏州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 |
2017年7月27日,我大队消防监督员在检查中发现昆山苏杭电路板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现场楼梯未形成封闭楼梯间;2、厂房防火分区超面积;3、疏散通道超40米,内走道未设置排烟设施;4、未设置喷淋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5、办公区未与生产区域进行防火分隔。我大队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期满复查,发现未整改消除,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以上事实有 《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17]第4928号、6010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苏昆公消限字[2017]第0722号)、对韩海珍和邱永明的询问笔录、反映违法事实的现场照片 等证据证实。现查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之规定,现决定 给予昆山苏杭电路板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的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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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1 | 详情 |
| 2 | 苏昆公(消)行罚决字〔2017〕0639号 | 苏州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 |
2017年7月27日,我大队消防监督员在检查中发现昆山苏杭电路板有限公司部分防火门配件不全,现场判定不合格,我大队下发了《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不合格通知书》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期满复查,发现其上述违法行为未整改消除,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韩海珍是直接责任人员,应负主要责任,以上事实有 《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不合格通知书》、对韩海珍和邱永明的询问笔录、反映违法事实的现场照片 等证据证实。现查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之规定,现决定 给予韩海珍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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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1 | 详情 |
| 3 | 苏昆公(消)行罚决字〔2017〕0641号 | 苏州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 |
2017年7月27日,我大队消防监督员在检查中发现昆山苏杭电路板有限公司部分防火门配件不全,现场判定不合格,我大队下发了《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不合格通知书》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期满复查,发现其上述违法行为未整改消除,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 《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不合格通知书》、对韩海珍和邱永明的询问笔录、反映违法事实的现场照片 等证据证实。现查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之规定,现决定 给予昆山苏杭电路板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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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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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土地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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