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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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税三稽罚[2019]475 |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帐外维修收入未申报销售收入,在2016年1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实际共取得维修收入(含税)合计532900元(不含税456218.24元)。已申报维修收入(含税)合计224346.99元(不含税192342.71元),少申报维修收入(含税)合计308553.01元(不含税263875.53元)。其中2016年未申报维修收入(含税)合计共计83214元,其中2016年1月13572元,2016年2月8947元,2016年3月4290元,2016年4月10500元,2016年5月6387元,2016年6月8050元,2016年7月5761元,2016年8月4980元,2016年9月1095.12元,2016年11月845.64元,2016年12月1070.85元;2017年未申报维修收入(含税)合计共计151770.01元,其中2017年1月17987元,2017年2月14078元,2017年3月10220元,2017年4月18470元,2017年5月14880.01元,2017年6月11370元,2017年7月12930元,2017年8月9790元,2017年9月4665元,2017年10月13400元,2017年11月14100元,2017年12月9880元;2018年1至10月未申报维修收入(含税)合计共计73569元,其中2018年1月14860元,2018年2月13770元,2018年3月13430元,2018年4月10487元,2018年5月4334元,2018年6月12644元,2018年7月4044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应补缴税款一倍的罚款96991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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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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