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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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20)粤1973执4614号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15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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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19)粤1972民初16466号(应诉:东莞市艺杲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聂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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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6466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 刘绍华 被告- 东莞市艺杲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聂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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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6466号东莞市艺杲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聂涛:本院受理原告刘绍华诉被告东莞市艺杲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聂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且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原告诉称,原告于2019年1月20日与东莞市艺杲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东莞市中小型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工程造价为1300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东莞市艺杲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总造价的40%即约52000元;木工进场支付30%即39000元;油漆进场支付25%即32500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支付5%即6500元。同年5月20日,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约定东莞市艺杲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于2019年6月30日完成工程,若不能完工,则需要按照合同总价的50%即65000元作为赔偿款给原告作为损失赔偿,且原告有权终止或撤销合同,另行找其他单位进行施工;付款方式约定为2019年5月20日原告支付东莞市艺杲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总价的35%即45500元,45500元作为合同总价的35%二期费用包括定制衣柜、橱柜、房门、窗户等费用。截至起诉之日,原告已经向被告支付了105800元,其中包括二期款45500元。东莞市艺杲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自承接工程以来存在多种违约行为,包括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工期完工、收到原告款项后没有为原告定制相关装修材料、未按照图纸施工且经原告催告后仍不修改。后两被告更是对施工现场置之不理,也不安排工人进行施工。基于东莞市艺杲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违约行为,原告请求解除与东莞市艺杲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东莞市中小型工程施工合同书》及《合同协议书》,又因东莞市艺杲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多收取了原告的装修款而未完成相应的工程,故东莞市艺杲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多收取的装修款。同时,根据《合同协议书》约定,东莞市艺杲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能于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工程,应向原告支付65000元赔偿款。聂涛是东莞市艺杲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按照《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聂涛应对东莞市艺杲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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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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