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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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嘉海综执罚决字〔2021〕第09-0429号 |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当事人浙江万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于2021年4月在海宁市硖石街道紫园项目北侧主要出入口新建门头(构筑物),并于同年8月上旬完工。上述构筑物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投影面积82.68平方米,用途是作为景观提升小区品质,总工程造价为351906元。经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硖石街道浙江万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紫园项目门头的规划意见函》(2021-149)认定,上述构筑物未办理相关规划手续,但未对规划实施造成重大影响,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同意补办相关规划手续。本局认为,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应当予以惩处。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城乡规划)》第8条的规定,本局现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建设工程造价5.5%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玖仟叁佰伍拾伍元整)。限被处罚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000000040990000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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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8 | 详情 |
2 | 嘉海综执〔2021〕罚决字第06-0036号 |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被处罚人于2018年12月始,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海宁市斜桥镇华丰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建设明月公馆小区南出入口,占用集体土地面积540.33平方米,其中农用面积538.16平方米。经核对2009年、2020年(最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占用的540.33平方米集体土地上495.53平方米的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本局认为,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应当予以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局现依法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540.33㎡集体土地。2、限期自行拆除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495.53㎡农用地上新建的道路,恢复土地原状。3、没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42.63㎡农用地上的道路。4、处占用耕地的538.16㎡土地每平方米23元的罚款,计12377.68元,处占用建设用地的2.17㎡土地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计10.85元,两项共计12389元。限被处罚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000000040990000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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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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