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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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财与孙井斌、深圳市青亿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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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2581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李金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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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11-02 | 2021-08-03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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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执576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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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执5765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青亿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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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执5765号孙井斌、深圳市青亿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金财与被执行人孙井斌、深圳市青亿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2581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9137.5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下列执行法律文书,主要内容分别为:一、本院(2021)粤0307执5765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限你(单位)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二、本院(2021)粤0307执5765号报告财产令。限你(单位)在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三、本院(2021)粤0307执5765号限制消费令。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四、本院(2021)粤0307执5765号失信决定书。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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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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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25816号民事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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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2581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李金财 被告- 孙井斌 深圳市青亿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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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25816号孙井斌、深圳市青亿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金财诉被告孙井斌、被告深圳市青亿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7民初2581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青亿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金财出资款19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9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7月20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孙井斌对被告深圳市青亿科技有限公司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李金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7.5元(原告已预交),由由被告深圳市青亿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孙井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注:本公告于2020年11月11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黄杏电话:0755-8969149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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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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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25816号公告起诉书副本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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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2581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李金财 被告- 孙井斌 深圳市青亿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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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25816号孙井斌、深圳市青亿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金财诉被告孙井斌、深圳市青亿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0月21日15时30分在本院平湖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注:本公告于2020年8月4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方锐电话:0755-283268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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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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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25816号公告起诉书副本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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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2581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李金财 被告- 孙井斌 深圳市青亿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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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25816号孙井斌:本院受理原告李金财诉被告孙井斌、深圳市青亿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0月21日15时30分在本院平湖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注:本公告于2020年8月3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方锐电话:0755-283268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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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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