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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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秋粮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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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21民初4344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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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1-07-23 | 2021-09-13 |
2 |
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斯清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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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21执1062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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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1-06-24 | 2021-09-27 |
3 |
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新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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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21执1056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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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1-06-23 | 2021-09-27 |
4 |
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小荣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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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21执651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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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1-06-22 | 2021-09-25 |
5 |
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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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21执1061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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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1-06-18 | 2021-09-27 |
6 |
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纯武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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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21执1060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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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1-06-18 | 2021-09-27 |
7 |
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红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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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21执66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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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1-06-10 | 2021-10-10 |
8 |
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仕根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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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21执1046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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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1-05-26 | 2021-10-10 |
9 |
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樊考才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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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执恢39号之四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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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25 | 2021-10-09 |
10 |
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志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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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执88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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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25 | 2021-10-0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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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熊会保 方小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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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 2018-03-15 |
2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姜国荣 樊爱妹 樊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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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 2018-03-08 |
3 | (2016)赣01民初18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闵德强 闵玉兰 闵龙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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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3-02 |
4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素琼 姜文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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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 2018-03-02 |
5 | (2016)赣01民初18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宏强物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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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G24 | 2018-01-16 |
6 | (2016)赣01民初18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闵德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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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G24 | 2018-01-16 |
7 | (2016)赣01民初18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宏强物资有限公司 吴群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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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1-16 |
8 | (2016)赣01民初6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凯圣贸易有限公司 乐平市有生城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吴有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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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1-10 |
9 | (2016)赣01民初6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吴国武 周凤云 乐平市有生城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吴有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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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1-10 |
10 | (2016)赣01民初6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吴欣 乐平市有生城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吴有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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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1-1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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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卢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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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21执104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卢红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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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红梅:本院立案受理的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卢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案号:(2021)赣0121执1043号,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10时起依法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对你所有的坐落于莲塘镇沿河南路158号田沁园住宅区2栋一单元602室【证号:南房权证莲塘镇字第00074481号;面积:148.38㎡】房产进行了公开拍卖,业已成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1)赣0121执1043号执行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特此公告。南昌县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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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8 |
2 |
原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揭云斌、黄小荣、揭玉玲、龚良玉、江西天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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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民初81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天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龚良玉 黄小荣 揭云斌 揭玉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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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云斌、黄小荣、揭玉玲、龚良玉、江西天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揭云斌、黄小荣、揭玉玲、龚良玉、江西天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赣01民初816号】,原告诉请如下:1.判令被告揭云斌、黄小荣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9445000元、利息2298428.88元(截止到2021年7月7日止),共计11743428.88元及自2021年7月8日起至欠款归还之日止的利息、复利及罚息(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揭云斌、黄小荣支付原告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82000元;3.判令揭玉玲、龚良玉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之日;4.判令江西天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约定履行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有权依法就抵押物【证号:赣(2017)新余不动产证明第0007438号、第0007437号、第0007436号、第0007435号、第0007434号、第0007439号、第0007432号、第0007431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款项及实现债权费用范围内优先受偿;4.诉讼费由揭云斌、黄小荣、揭玉玲、龚良玉、江西天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副本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1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9月8日联系人:曾心泉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邮政编码:330029联系电话:0791-8816268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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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8 |
3 |
原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姜和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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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21民初437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姜和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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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和平:本院受理原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121民初4373号起诉状副本和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银三角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昌县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承办法庭: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银三角人民法庭承办人:熊建国联系电话:0791-85703005地址: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银三角人民法庭邮编:3302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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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9 |
4 |
原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万云弟、万小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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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21民初437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万云弟 万小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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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小军:本院受理原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万云弟、万小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1)赣0121民初437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银三角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南昌县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承办人:吴翘园联系方式:南昌县法院银三角人民法庭电话:0791-8570300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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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6 |
5 |
原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任根、王洪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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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21民初437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徐任根 王洪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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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任根、王洪英:本院受理原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任根、王洪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们联系不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银三角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南昌县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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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6 |
6 |
原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志文、王根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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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21民初437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根花 刘志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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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文、王根花:本院受理原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志文、王根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们联系不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银三角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南昌县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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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6 |
7 |
原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梧怡贸易有限公司、尧俊、张芳、尧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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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民初65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尧平 江西省梧怡贸易有限公司 张芳 尧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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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梧怡贸易有限公司、尧俊、张芳、尧平:本院受理原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梧怡贸易有限公司、尧俊、张芳、尧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赣01民初659】,原告诉请如下:1.要求判令被告江西省梧怡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800万元、利息5474701.08元(截止到2021年5月30日止),共计33474701.08元及自2021年5月31日起至欠款归还之日止的利息、复利及罚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息)。2.要求判令被告江西省梧怡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133000元;3.判令被告尧俊、张芳、尧平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尧俊、张芳按《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约定履行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有权依法就尧俊、张芳提供的尧俊名下位于抚州市赣东大道113号联达世纪花园南至北5号店面【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为:赣(2016)抚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04741号】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款项及实现债权费用范围内优先受偿;5.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副本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6月29日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曾琴(收)联系电话:0791-88162687邮编:3300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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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30 |
8 |
原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姚龙先、葛杨娟、尧俊、江西怡合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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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民初65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姚龙先 葛杨娟 江西怡合投资有限公司 尧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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尧俊、葛杨娟、姚龙先、江西怡合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姚龙先、葛杨娟、尧俊、江西怡合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赣01民初655号】,原告诉请如下:1.要求判令被告姚龙先、葛杨娟立即向原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300万元、利息2791920.63元(截止到2021年5月30止),共计15791920.63元及自2021年5月31日起至欠款归还之日止的利息、复利及罚息(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息)。2.要求判令被告姚龙先、葛杨娟支付原告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96000元;3.判令被告尧俊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江西怡合投资有限公司按《抵押合同》的约定履行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有权依法就抵押物【证号:赣(2019)南昌市不动产证明第0040001号、第0039831号、第0039861号、第0040012号、第0039810号、第0039895号、第0039805号、第0040003号、第0039875号、第0039811号、第0039870号、第0040013号、第0039826号、第0040004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款项及实现债权费用范围内优先受偿;5.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副本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6月29日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曾琴(收)联系电话:0791-88162687邮编:3300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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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30 |
9 |
原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华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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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21民初139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胡华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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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华标:本院受理原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121民初139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南昌县法院银三角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县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承办单位:南昌县法院银三角法庭承办人:涂诚联系电话:0791-8570300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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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9 |
10 |
原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华标、黄小霞、江西昌业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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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民初53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胡华标 黄小霞 江西昌业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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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华标、黄小霞:本院受理原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华标、黄小霞、江西昌业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1民初537号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零二一年四月七日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1858号联系人:第七团队(民二庭)王璐、周海燕联系电话:0791-8816269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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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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