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南京苏旺木业有限公司、刘文武、南京天宇鑫恒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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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17民特500号 |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南京苏旺木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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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 2020-11-28 | 2020-12-15 |
| 2 |
申请执行人李永喜与被执行人南京天宇鑫恒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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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14执145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李永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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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 2020-10-28 | 2020-11-02 |
| 3 |
原告李永喜与被告南京天宇鑫恒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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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114民初575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李永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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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 2019-08-29 | 2020-07-01 |
| 4 |
申请人韦伟宏与被申请人南京天宇鑫恒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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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4执恢40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韦伟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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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 2019-07-12 | 2020-01-03 |
| 5 |
浙江南方涂料工业有限公司与南京天宇鑫恒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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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3民初702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南方涂料工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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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18-11-12 | 2019-04-25 |
| 6 |
原告李永喜与被告南京天宇鑫恒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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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118民初407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李永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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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 2018-09-25 00:00:00 | 2018-11-28 |
| 7 |
申请执行人韦伟宏与被执行人南京天宇鑫恒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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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4执恢48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韦伟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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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 2016-12-05 | 2016-12-30 |
| 8 |
原告韦伟宏与被告南京天宇鑫恒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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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4民初209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韦伟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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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 2016-07-11 | 2016-09-21 |
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20)苏0114执1453号 |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02 | 详情 |
| 2 | (2020)苏0114执1425号 |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01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南京天宇鑫恒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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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3民初702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南方涂料工业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天宇鑫恒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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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3民初7023号南京天宇鑫恒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南方涂料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天宇鑫恒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邮寄送达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83民初70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南京天宇鑫恒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南方涂料工业有限公司货款4893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15年11月11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0元,保全费788元,合计2508元,由被告南京天宇鑫恒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南大门接待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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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2 |
| 2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南京天宇鑫恒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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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3民初702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南方涂料工业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天宇鑫恒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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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3民初7023号南京天宇鑫恒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南方涂料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天宇鑫恒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48930元,并支付违约金(按月率2分计自2015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日的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3月25日总的违约金数额为2789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六日内。本案由审判员赖黎霞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新文、丁星华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10月15日下午14时1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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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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