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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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乡支行、深圳市恒慈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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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6执保417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乡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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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6-02 | 2021-08-19 |
2 |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乡支行、深圳市恒慈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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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6执保417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乡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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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6-02 | 2021-08-19 |
3 |
深圳市恒慈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王健,新中农(深圳)农产品现货市场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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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6民初11077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当事人-深圳市恒慈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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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5-25 | 2021-05-28 |
4 |
深圳市恒慈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人民数字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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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716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恒慈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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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2-22 | 2021-06-07 |
5 |
吴静、深圳市恒慈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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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22724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吴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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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2-03 |
6 |
邢佳茹、深圳市恒慈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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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22723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邢佳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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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2-03 |
7 |
谭戈、深圳市恒慈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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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22076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谭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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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2-0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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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4财保5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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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保420号 |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
当事人- 深圳市恒慈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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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执保420号深圳市恒慈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澜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恒慈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仲裁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本院依法作出(2021)粤0304财保52号民事裁定书。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04财保52号民事裁定书和(2021)粤0304执保420号【(2021)粤0304财保52号】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注:本公告于作出当日张贴于本院门口公告栏张贴人:刘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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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0 |
2 |
(2020)粤0304民初5742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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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7420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恒慈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恒慈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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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7420、57421号深圳市恒慈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恒慈投资有限公司、申源强:本院受理原告高武红诉被告深圳市恒慈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恒慈投资有限公司及原告诉被告深圳市恒慈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恒慈投资有限公司、申源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两案,案号分别为(2020)粤0304民初57420号及(2020)粤0304民初57421号。57420号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人民币60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57421号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人民币58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本院定于2021年03月17日14时30分在庭审管理中心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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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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