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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金马服装交易城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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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官网:-
    •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濂泉路1号之一7004铺(市场地址:天河区濂泉路1号及自编1、2、3号首至四层广州市天河区金马服装交易城和天河区濂泉路2号广州金马服装网络批发城)
    • 简介:-
    • 行政处罚 2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穗天市监处字[2021]223号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广州金马服装交易城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40106MA59C15N2H住所(住址):广州市天河区濂泉路1号之-7004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隆华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沙河先烈东路159号2021年4月12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沙河先烈东路159号的广州金马服装交易城有限公司正在使用1台定期检验不合格“曳引式货梯”,我局现场对上述检验不合格电梯实施查封,并向电梯使用单位广州金马服装交易城有限公司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上述检验不合格电梯。经查,2021年4月9日,广州特种机电设备检测研究院对广州金马服装交易城有限公司六台电梯进行复检,其中5台复验合格,1台复验不合格。2021年4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广州市天河区沙河先烈东路159号现场核查中,发现广州金马服装交易城有限公司仍在继续使用2021年4月9日复检不合格的1台电梯(设备注册代码:32104401062016010006,设备使用地点:广州市天河区沙河先烈东路159号,型号:THJ5000/0.5-JXVF,单位内编号:新金马4#货梯,检验日期:2021-04-06,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使用检验不合格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2021年4月12日)1份;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穗天)市监特令〔440106(2104)〕第0110号)1份;4.《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穗天市监沙河所〔2021〕T0110号)及财物清单各1份;5.证据复制(提取)单(2021年4月12日)4份;6.《询问笔录》1份;7.《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报告编号:0201-2021-06964)复印件1份;8.《金马4#货梯整改措施报告》1份;《解封申请》1份;9.《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穗天市监解字〔2021〕沙河002号)及财物清单各1份;本局于2021年4月22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天市监告字〔2021〕沙河00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综上,本局认为,当事人广州金马服装交易城有限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表》第668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30000元。请当事人广州金马服装交易城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天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10号、办公电话:38748355),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2021年4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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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7 详情
    2 (穗天-10)应急罚〔2021〕4 号 天河区应急管理局

    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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