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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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州市嘉世豪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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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执912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嘉世豪饲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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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7-29 | 2021-08-17 |
2 |
广州市嘉世豪饲料有限公司、广东君有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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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917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广州市嘉世豪饲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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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5-11 | 2021-06-07 |
3 |
广东君有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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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执709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君有饲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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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2-02 | 2021-06-30 |
4 |
广东君有饲料有限公司与金祖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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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89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君有饲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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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1-29 | 2021-06-29 |
5 |
广州市维农动物营养品有限公司与广东君有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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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民初1573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维农动物营养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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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0-10-14 | 2020-11-06 |
6 |
广东君有饲料有限公司、黄伟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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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执7097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君有饲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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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9-27 | 2021-01-01 |
7 |
广东君有饲料有限公司、林雪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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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执7094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君有饲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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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9-14 | 2021-01-01 |
8 |
广东君有饲料有限公司、李伟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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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执7091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君有饲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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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9-14 | 2021-01-01 |
9 |
广东君有饲料有限公司、何锦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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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执709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君有饲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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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9-08 | 2021-01-01 |
10 |
广东君有饲料有限公司与赵建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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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1623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君有饲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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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3-19 | 2020-08-1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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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2072民初1410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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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1410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君有饲料有限公司 被告- 罗木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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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14104号罗木全: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君有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木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向你公告(2021)粤2072民初1410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君有饲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16元,减半收取608元(已由原告广东君有饲料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广东君有饲料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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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
2 |
(2021)粤2072民初1356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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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1356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君有饲料有限公司 被告- 陈孟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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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13568号陈孟辉: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君有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孟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2021)粤2072民初13568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的诉讼材料。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6084元及违约金(从2020年5月21日起按年利率8%计付至清偿之日止)。(2021)粤2072民初135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陈孟辉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0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四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联系电话:0760-12368承办法官:黄俊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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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4 |
3 |
(2019)粤2072民初1027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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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1027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君有饲料有限公司 被告- 黄伟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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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2072民初10272号黄伟轩: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君有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伟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2072民初102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黄伟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广东君有饲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77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770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8元,由被告黄伟轩负担(该款原告广东君有饲料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黄伟轩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迳付原告广东君有饲料有限公司,本院不另行收退)。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年三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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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0 |
4 |
(2019)粤2072民初1027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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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1027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君有饲料有限公司 被告- 黄伟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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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2072民初10272号黄伟轩: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君有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黄伟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7700元及逾期利息(以377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0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黄伟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0年3月17日上午9时整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五楼第二十六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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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2 |
5 |
(2019)粤2072民初1028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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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1028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君有饲料有限公司 被告- 梁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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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2072民初10285号梁明: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君有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梁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2072民初102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梁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广东君有饲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0000元及违约金(以8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31日起按年利率10%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90元,由被告梁明负担(该款原告广东君有饲料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梁明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迳付给原告广东君有饲料有限公司,本院不另行收退)。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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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7 |
6 |
(2019)粤2072民初1028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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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1028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君有饲料有限公司 被告- 何锦洪 梁叶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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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2072民初10281号何锦洪、梁叶玲: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君有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何锦洪、梁叶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2072民初102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何锦洪、梁叶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广东君有饲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4880元及违约金(以124880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31日起按年利率10%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何锦洪、梁叶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广东君有饲料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297.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34元,由被告何锦洪、梁叶玲负担(该款原告广东君有饲料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何锦洪、梁叶玲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迳付给原告广东君有饲料有限公司,本院不另行收退)。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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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7 |
7 |
(2019)粤2072民初1028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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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1028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君有饲料有限公司 被告- 梁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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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2072民初10285号梁明: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君有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梁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0000元及违约金(以80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12月31日起按10%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7月4日为20333.33元);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4160元;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梁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9年10月31日15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五楼第二十六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八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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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1 |
8 |
(2019)粤2072民初1028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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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1028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君有饲料有限公司 被告- 何锦洪 梁叶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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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2072民初10281号何锦洪、梁叶玲: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君有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何锦洪、梁叶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4880元及违约金(以124880元为本金,从2017年5月31日起按10%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7月3日为26502.31元);二、被告二对以上请求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5297.6元;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何锦洪、梁叶玲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9年10月31日15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五楼第二十六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八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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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1 |
9 |
(2018)粤2072民初4930号民事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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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2民初493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君有饲料有限公司 被告- 台山市悦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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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2072民初4930号台山市悦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君有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山市悦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2072民初49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君有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39元,减半收取6619.5元,由原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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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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