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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成

    弥勒市吉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茶花山工业园区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弥勒市吉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弥勒市吉通建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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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2504民初2730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弥勒市吉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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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2020-11-11 2020-12-28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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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2504执异12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弥勒市吉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弥勒市吉通建材有限公司 徐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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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异议人(申请人)弥勒市吉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就其申请强制执行弥勒市吉通建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提出异议,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2504执异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追加徐兵为弥勒市人民法院(2020)云2504执455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二、徐兵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与弥勒市吉通建材有限公司履行向弥勒市吉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尚欠的租金1820000元、物资转让款2882993.44元,合计4702993.44元。三、驳回弥勒市吉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异议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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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27
    2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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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2504执异12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弥勒市吉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弥勒市吉通建材有限公司 徐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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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异议人(申请人)弥勒市吉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就其申请强制执行弥勒市吉通建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提出异议,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通知书、执行异议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2504执异12号通知书、执行异议申请书。申请事项:请求依法追加被申请人徐兵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强制其及时将玻璃厂的全部场地及场地上所有设施、设备及其投资的固定资产无偿交付给申请人,并将用电编码为0503001200621281的200KW变压器、用电编码为0503001200735741的1000KW变压器过户给申请人,及时支付尚欠申请执行人的租金1820000元、物资转让款2882993.44元,合计4702993.44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异议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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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2
    3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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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2504民初2730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弥勒市吉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弥勒市吉通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本院受理的原告弥勒市吉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云2504民初27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弥勒市吉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弥勒市吉通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签订的《玻璃厂租赁合同》。二、由被告弥勒市吉通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玻璃厂的全部场地及场地上的所有设施、设备及其投资的固定资产无偿交付给原告弥勒市吉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并将用电编码为0503001200621281的200KVA变压器、用电编码为0503001200735741的1000KVA变压器过户给原告弥勒市吉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三、由被告弥勒市吉通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弥勒市吉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尚欠的租金1820000元、物资转让款2882993.44元,合计4702993.44元。四、案件受理费44424元,由被告弥勒市吉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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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03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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