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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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税二稽罚[2019]357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1.你单位三名员工总经理孙旭光、PC工厂厂长赵利明、总工程师叶国庆发放2017年住房补贴39987.50元(其中孙旭光11112.50元,赵利明15887.50元,叶国庆12987.50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你单位2017年8月与浙江青山湖科研创新基地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期限两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第一年房屋租金210583元,第二年房屋租金235295元,未申报缴纳房屋租赁合同印花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金额2213.13元;对你单位处以少申报缴纳的印花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金额222.94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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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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