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张杰、汪育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1)川01民终1532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汪育菁
...
展开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01 | 2021-09-23 |
2 |
绵阳新嘉阳商贸有限公司、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川01民终1429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绵阳新嘉阳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28 | 2021-08-30 |
3 |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刘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川0104执695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08-31 |
4 |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李潘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川0104执470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08-30 |
5 |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宛秋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川0104执498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6-25 | 2021-08-30 |
6 |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谭甲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川0104执4963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6-25 | 2021-08-30 |
7 |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陈国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川0104执495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6-25 | 2021-08-30 |
8 |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刘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川0104执496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6-25 | 2021-08-30 |
9 |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李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川0104执498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6-25 | 2021-08-30 |
10 |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周清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川0104执499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6-25 | 2021-08-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原告朱志聪诉被告南昌五芒星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翡翠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赣0102民初6630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朱志聪 当事人-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五芒星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翡翠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南昌五芒星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翡翠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志聪与被告南昌五芒星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翡翠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及相关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号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联系人:民二庭审判长赵明华、书记员刘欣洁。联系电话:0791-86817733。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沿江北大道1133号。 收起
...
展开
|
2020-07-30 |
2 |
(2019)川0115民初3624号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富荣、王文、成都兴天富焊接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川0115民初362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 被告- 蔡富荣 王文 成都兴天富焊接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的(2019)川0115民初3624号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富荣、王文、成都兴天富焊接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为: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1归还借款本金余额:84652.87元;利息:7747.18元;账户服务费:2970元;提前还款违约金:1693.06元;逾期罚息(暂计算6个月罚息至2012年5月12日);3422.66元(利息、提前还款违约金、逾期罚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本金84652.87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从逾期之日2011年12月13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上各项金额暂时合计为:103485.77元;二、请求判令其余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等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14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09-06 |
3 |
(2019)川0115民初3915号,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诉被告彭定文、刘敏、彭秀文、成都寅佛包装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川0115民初391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 被告- 彭定文 刘敏 彭秀文 成都寅佛包装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的(2019)川0115民初3915号,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诉被告彭定文、刘敏、彭秀文、成都寅佛包装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为:一、请求判令被告1归还借款本金余额:53871.4元,利息:1239.44元,账户服务费2700元,提前还款违约金:1616.14元,逾期罚息:(暂计算2个月罚息至2015年9月30日):2627.5元(利息、提前还款违约金、逾期罚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本金53871.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从逾期之日2015年8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律师费:3000元,以上各项金额暂时合计为:65054.48元;二、请求判令其余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等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14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09-03 |
4 |
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与被告尹光万、刘梅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川0115民初1923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 被告- 尹光万 刘梅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的(2019)川0115民初1923号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与被告尹光万、刘梅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尹光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4,471.51元及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54,471.5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17年4月27起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8元,由被告尹光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08-30 |
5 |
(2019)川0115民初1514号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与被告钟跃国、钟跃庆、黄顺基、成都曙光龙冶金制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川0115民初151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 被告- 钟跃国 钟跃庆 黄顺基 成都曙光龙冶金制件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的(2019)川0115民初1514号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与被告钟跃国、钟跃庆、黄顺基、成都曙光龙冶金制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及《不履行生效裁判司法风险告知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钟跃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28,051.01元、利息18,099.24元、服务费10,125元,金额共计156,275.25元;并支付罚息,罚息以未还借款本金128,051.0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4年2月27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570元,由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负担59元,被告钟跃国负担5,511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08-28 |
6 |
(2019)川0115民初1503号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泽明、陈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川0115民初150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 被告- 谢泽明 陈艳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的(2019)川0115民初1503号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泽明、陈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及《不履行生效裁判司法风险告知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谢泽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52,079.93元、利息5,356.87元、服务费4,500,金额共计61,936.8元;并支付罚息,罚息以未还借款本金52,079.9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7年12月19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16元,由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负担66元,被告谢泽明负担1,45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08-28 |
7 |
(2018)川0104民初7809号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简称富登公司)与被告袁明、赵四英、赵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收起
...
展开
|
(2018)川0104民初780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富登小额贷款 当事人-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 被告- 袁明 赵四英 赵华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4民初7809号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简称富登公司)与被告袁明、赵四英、赵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袁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251633.39元,并自2014年12月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利息、服务费、罚息;二、赵四英、赵华对上述第一项袁明应当履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还款责任后,赵四英、赵华有权向袁明追偿;三、驳回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03元,由袁明、赵四英、赵华负担。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08-28 |
8 |
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川01民申26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 雷建群 再审被申请人-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 王玺 钟华 来平有 成都福来斯特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雷建群与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王玺、钟华、来平有、成都福来斯特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川01民申262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的内容为: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08-16 |
9 |
(2019)川0104民初7171号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梦、杨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川0104民初717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 被告- 赵梦 杨碧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4民初7171号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梦、杨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赵梦立即支付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2428.38元,服务费3150元,期内利息合计2940.54元(合同期内利息应按照合同约定偿还);逾期利息暂合计27239.84元(逾期利息的计算以合同到期次日起计算至2019年4月24日,之后的逾期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款项还清时止);律师费3000元;以上暂计68758.76元;2、判决杨碧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14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08-14 |
10 |
(2018)川0104民初10596号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与被告尹奎、刘蓉、刘洪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8)川0104民初1059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 被告- 尹奎 刘蓉 刘洪江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4民初10596号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与被告尹奎、刘蓉、刘洪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尹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63,009.78元和支付利息、罚息、服务费(利息、罚息、服务费合计按年利率24%从2015年3月1日计至还款为止,并减去807.08元)二、驳回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1元,由尹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08-13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