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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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北京猫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鲟鱼传媒(天津)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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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0105民初56977号 | 名誉权纠纷 |
原告-北京猫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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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0-06-28 | 2020-10-12 |
2 |
广州和光同尘新传媒有限公司、鲟鱼传媒(天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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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4164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和光同尘新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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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23 | 2020-07-03 |
3 |
上海熙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以渔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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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民终43号 | 名誉权纠纷 |
上诉人-上海煕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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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5-25 | 2018-09-21 |
4 |
上海煕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韩薇与以渔科技(天津)有限公司、麒麟网(北京)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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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4民初1943号 | 名誉权纠纷 |
原告-上海煕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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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2017-11-13 | 2020-01-14 |
5 |
WeiHAN诉上海熙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韩薇名誉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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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辖终796号 | 名誉权纠纷 |
上诉人-以渔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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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5-23 | 2017-09-06 |
6 |
上海煕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韩薇与以渔科技(天津)有限公司、麒麟网(北京)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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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4民初1943号 | 名誉权纠纷 |
原告-上海煕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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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2017-03-31 | 2018-09-21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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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104执34038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2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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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诉人广州和光同尘新传媒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鲟鱼传媒(天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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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4164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广州和光同尘新传媒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鲟鱼传媒(天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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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4164号鲟鱼传媒(天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广州和光同尘新传媒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鲟鱼传媒(天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终41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4民初2578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4民初2578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鲟鱼传媒(天津)有限公司向广州和光同尘新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从2018年12月23日起至2019年3月20日止、2019年3月21日起至2019年4月15日止、2019年4月16日起至2019年5月27日止、2019年5月28日起至2019年6月6日止、2019年6月7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分别以1723084元、1423084元、1223084元、1100000元及1000000元为本金,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1000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8969.25元,由广州和光同尘新传媒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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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9 |
2 |
广州和光同尘新传媒有限公司与鲟鱼传媒(天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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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4164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广州和光同尘新传媒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鲟鱼传媒(天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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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4164号鲟鱼传媒(天津)有限公司:广州和光同尘新传媒有限公司与鲟鱼传媒(天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和光同尘新传媒有限公司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4民初257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日10时-12时在第48法庭(新大楼二楼西区)开庭。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O年三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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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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