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深圳中大力德传动设备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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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20执659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中大力德传动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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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2020-11-26 | 2020-11-30 |
| 2 |
深圳中大力德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涪创电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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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20民初2307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中大力德传动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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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2020-03-23 | 2020-07-31 |
| 3 |
深圳中大力德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涪创电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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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20民初2307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中大力德传动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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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2019-11-19 | 2020-07-31 |
| 4 |
深圳中大力德传动设备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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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中大力德传动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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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1)粤0305民初11755号诉讼费用追缴通知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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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175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中大力德传动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女娲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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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1755号深圳市女娲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中大力德传动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女娲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305民初117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所载明诉讼费用负担情况,你应当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658.37元。因你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5民初11755号诉讼费用追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于收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期满仍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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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4 |
| 2 |
(2021)粤0305民初11755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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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175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中大力德传动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女娲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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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1755号深圳市女娲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中大力德传动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女娲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41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549.86元(利息计算标准,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确定,自2020年8月20日起,暂计至2021年4月13日止为1549.86元,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费用暂计60669.8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3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1435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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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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