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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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张俊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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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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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佛山高明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宝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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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高明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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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佛山高明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宝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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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高明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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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广东高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宝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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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高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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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中山市顺风投资有限公司、黄长禧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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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顺风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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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临沂恒益置业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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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异议人-临沂恒益置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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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佛山高明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竹勤、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陈美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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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高明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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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邓幸意与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广东佛山市雄力电缆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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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当事人-邓幸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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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刘志坚与广东佛山市雄力电缆有限公司、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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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当事人-刘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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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李云峰与广东佛山市雄力电缆有限公司、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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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原告-李云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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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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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608民初159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高明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高明宝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 佛山市高明明富科技有限公司 陈竹勤 黄祺雄 胡杰昌 张俊 廖丽肖 李伟超 黄长禧 邓金柳 吴秀林 郑亚美 潘志濠 陈美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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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G10 | 2018-10-14 |
2 | (2017)粤0608民初159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高明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高明宝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陈竹勤 黄祺雄 胡杰昌 张俊 廖丽肖 李伟超 黄长禧 邓金柳 吴秀林 郑亚美 潘志濠 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 陈美华 佛山市高明明富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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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G74 | 2018-08-05 |
3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潘志濠 被告- 佛山高明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市高明宝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陈竹勤 黄祺雄 胡杰昌 张俊 廖丽肖 李伟超 黄长禧 邓金柳 吴秀林 郑亚美 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 陈美华 佛山市高明明富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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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7-06 |
4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潘志濠 被告- 佛山高明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市高明宝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陈竹勤 黄祺雄 胡杰昌 张俊 廖丽肖 李伟超 黄长禧 邓金柳 吴秀林 郑亚美 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 陈美华 佛山市高明明富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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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7-06 |
5 | (2017)粤0608民初1593号之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高明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高明宝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陈竹勤 黄祺雄 胡杰昌 张俊 李伟超 黄长禧 邓金柳 吴秀林 郑亚美 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 陈美华 佛山市高明明富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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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G17 | 2018-02-08 |
6 | (2017)粤0608民初1593号之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高明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高明宝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陈竹勤 黄祺雄 胡杰昌 张俊 廖丽肖 李伟超 黄长禧 邓金柳 吴秀林 郑亚美 潘志濠 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 陈美华 佛山市高明明富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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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 | 2018-02-08 |
7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龙江支行 被告- 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 广东佛山市雄力电缆有限公司 佛山市黄道自然科技有限公司 黄长禧 邓金柳 黄祺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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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7-09-29 |
8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 佛山市简氏依立电器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敬龙织造家具有限公司 简广 简觉非 黄长禧 黄祺雄 胡彬源 刘秀芳 胡侠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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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7-09-20 |
9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 佛山市简氏依立电器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敬龙织造家具有限公司 简广 简觉非 黄长禧 黄祺雄 胡彬源 刘秀芳 胡侠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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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7-09-20 |
10 | (2017)粤0608是初159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高明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高明宝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陈竹勤 黄祺雄 胡杰昌 张俊 李伟超 黄长禧 邓金柳 吴秀林 郑亚美 陈美华 佛山市高明明富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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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 G54 | 2017-09-07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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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608执1010号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3-09 | 详情 |
2 | (2017)粤0605执6736号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6-13 | 详情 |
3 | (2017)粤0606执792号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1-1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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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6民初10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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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初105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 李华焕 被告- 邓金柳 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 黄长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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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初105号邓金柳、黄长禧:本院受理原告李华焕与被告黄长禧、邓金柳、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2019)粤06民初105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民事判决书。该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李华焕撤回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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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4 |
2 |
(2020)粤0606执异68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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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执异68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敬龙织造家具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敬龙房产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森科贸易有限公司 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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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胡彬源、刘秀芳、黄祺雄、黄长禧:本院在执行(2017)粤0606执5866号申请执行人橡树珠三角2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敬龙织造家具有限公司、胡彬源、刘秀芳、佛山市顺德区森科贸易有限公司、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黄祺雄、黄长禧、佛山市顺德区敬龙房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橡实置业投资(广州)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粤0606执异684号执行裁定书,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2020)粤0606执异68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如下:变更申请人橡实置业投资(广州)有限公司为(2017)粤0606执5866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法院级人民申请复议。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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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7 |
3 |
(2020)粤0606执异68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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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执异68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敬龙织造家具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森科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敬龙房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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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胡彬源、刘秀芳、黄祺雄、黄长禧:本院在执行(2017)粤0606执5866号申请执行人橡树珠三角2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敬龙织造家具有限公司、胡彬源、刘秀芳、佛山市顺德区森科贸易有限公司、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黄祺雄、黄长禧、佛山市顺德区敬龙房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橡实置业投资(广州)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粤0606执异684号执行裁定书,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2020)粤0606执异68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如下:变更申请人橡实置业投资(广州)有限公司为(2017)粤0606执5866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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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2 |
4 |
(2020)粤06民初16号之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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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初1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高明区朋峰土地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高明宝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潘志濠 吴秀林 陈美华 李伟超 黄长禧 佛山市高明业兴建材有限公司 阳江市港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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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初16号之二潘志濠、吴秀林、陈美华、李伟超、黄长禧、佛山市高明业兴建材有限公司、阳江市港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佛山市高明区朋峰土地发展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高明宝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潘志濠、吴秀林、陈美华、李伟超、黄长禧、佛山市高明业兴建材有限公司、阳江市港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佛山市高明宝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20)粤06民初16号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单位)送达佛山市高明宝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诉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诉状,佛山市高明宝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为: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6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中对计收复利的判决;二、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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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0 |
5 |
(2020)粤06民初16号之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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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初16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高明区朋峰土地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黄长禧 陈美华 潘志濠 阳江市港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高明宝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李伟超 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 吴秀林 佛山市高明业兴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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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初16号之二潘志濠、吴秀林、陈美华、李伟超、黄长禧、佛山市高明业兴建材有限公司、阳江市港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佛山市高明区朋峰土地发展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高明宝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潘志濠、吴秀林、陈美华、李伟超、黄长禧、佛山市高明业兴建材有限公司、阳江市港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佛山市高明宝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20)粤06民初16号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单位)送达佛山市高明宝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诉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诉状,佛山市高明宝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为: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6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中对计收复利的判决;二、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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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0 |
6 |
(2020)粤06民初1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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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初1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高明区朋峰土地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高明宝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潘志濠 吴秀林 陈美华 李伟超 黄长禧 佛山市高明业兴建材有限公司 阳江市港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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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初16号潘志濠、吴秀林、陈美华、李伟超、黄长禧、佛山市高明业兴建材有限公司、阳江市港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佛山市高明区朋峰土地发展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高明宝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潘志濠、吴秀林、陈美华、李伟超、黄长禧、佛山市高明业兴建材有限公司、阳江市港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6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高明宝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朋峰土地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945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一)本金250000元的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从2015年12月9日起至2016年4月21日止的利息25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7.2%计付;罚息:从2016年4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25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0.8%计收;复利:从2015年12月9日起至2016年4月21日期间应付未付的利息按10.8%计收复利;(二)本金49200000元的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从2015年12月9日起至2016年7月27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7.2%计付;罚息:从2016年7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492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0.8%计收;复利:从2015年12月9日起至2016年7月27日期间应付未付的利息按10.8%计收复利];二、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朋峰土地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以被告佛山市高明宝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里江工业开发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164000.82平方米,土地证号:佛高国用(2013)第0700324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限额88560400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阳江市港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业兴建材有限公司、黄长禧、李伟超、陈美华、吴秀林、潘志濠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被告阳江市港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业兴建材有限公司、黄长禧、李伟超、陈美华、吴秀林、潘志濠有权向被告佛山市高明宝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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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9 |
7 |
(2020)粤06民初1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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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初1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高明区朋峰土地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高明宝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潘志濠 吴秀林 陈美华 李伟超 黄长禧 佛山市高明业兴建材有限公司 阳江市港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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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初16号潘志濠、吴秀林、陈美华、李伟超、黄长禧、佛山市高明业兴建材有限公司、阳江市港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佛山市高明区朋峰土地发展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高明宝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潘志濠、吴秀林、陈美华、李伟超、黄长禧、佛山市高明业兴建材有限公司、阳江市港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单位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廉政监督卡等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文书。一、起诉状内容: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佛山市高明宝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迅速偿还欠原告的贷款借款本金49450000元及利息1836051.59元(利息暂计至2016年6月20日,2016年6月21日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付给原告),本息共计51286051.59元;2.判令原告对被告佛山市高明宝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抵押物[详见:明抵2013002801号的抵押财产清单]在本金88560400元及其利息、违约金等应支付的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阳江市港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业兴建材有限公司、黄长禧、李伟超、陈美华、吴秀林、潘志濠对上述债务在本金49450000元及其利息、违约金等应支付的款项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4.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二、应诉通知书内容:本院受理佛山市高明区朋峰土地发展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高明宝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潘志濠、吴秀林、陈美华、李伟超、黄长禧、佛山市高明业兴建材有限公司、阳江市港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发送佛山市高明区朋峰土地发展有限公司起诉状副本一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2、你方应当在收到佛山市高明区朋峰土地发展有限公司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其他当事人人数(+1)向本院提交答辩状。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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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30 |
8 |
(2019)粤06民初68号判决、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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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初6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高明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高明宝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佛山市高明明富科技有限公司 陈美华 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 潘志濠 郑亚美 吴秀林 邓金柳 黄长禧 李伟超 廖丽肖 张俊 胡杰昌 黄棋雄 陈竹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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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初68号佛山市高明明富科技有限公司、潘志濠、郑亚美、吴秀林、邓金柳、黄长禧、廖丽肖、张俊、胡杰昌、黄棋雄、陈竹勤:本院受理佛山高明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佛山市高明宝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明富科技有限公司、陈美华、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潘志濠、郑亚美、吴秀林、邓金柳、黄长禧、李伟超、廖丽肖、张俊、胡杰昌、黄棋雄、陈竹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单位)送达(2019)粤06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诉讼文书,主要内容如下:一、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2019)粤06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1、被告佛山市高明宝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高明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67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675万元为本金,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自原告起诉之日起即2017年5月5日计算至被告佛山市高明宝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即2017年11月8日止)、罚息(罚息以675万元为本金,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自被告佛山市高明宝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即2017年11月8日起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原告起诉前的正常利息之复利以当期应付未付的正常利息为本金,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自该期利息应付之日起计算至该期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原告起诉后的正常利息之复利,依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自原告起诉之日起即2017年5月5日计算,但相应复利的计收截止时间不得超过被告佛山市高明宝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即2017年11月8日。)上述复利、罚息的支付应扣除被告宝山公司已支付的相应的款项。2、被告佛山市高明宝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高明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4000元。3、被告佛山市高明宝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高明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3750元。4、原告佛山高明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本判决主文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务以被告佛山市高明宝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登记于其名下的0.5套生产线设备(登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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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4 |
9 |
(2016)粤06民初409号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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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初40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 佛山市简氏依立电器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敬龙织造家具有限公司 简广 简觉非 黄长禧 黄祺雄 胡彬源 刘秀芳 胡侠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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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初409号佛山市顺德区敬龙织造家具有限公司、黄长禧、胡彬源、刘秀芳、黄祺雄、胡侠源: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佛山市简氏依立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敬龙织造家具有限公司、简广、简觉非、黄长禧、黄祺雄、胡彬源、刘秀芳、胡侠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佛山市简氏依立电器有限公司的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2016年9月22日起至2016年9月25日以本金640万元按年利率7.04%计算的利息5011.2元,及从2016年9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640万元按年利率10.5705%计算的利息,暂计至2019年10月13日的利息2089670.4元。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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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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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执异67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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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执异67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佛山市黄道自然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平行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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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黄长禧、邓金柳、黄祺雄、佛山市黄道自然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平行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变更为(2017)粤0606执9639号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与佛山市黄道自然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一案,现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06执异674号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佛山市顺德区平行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2017)粤0606执9639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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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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