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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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裁判文书——广州锦泷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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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4民初1344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未石互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锦泷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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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4民初13441号广州锦泷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未石互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沪0114民初134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上海市嘉定区德富路1221号)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定区人民法院2021年11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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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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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广州锦泷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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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4民初1344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未石互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锦泷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锦泷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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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4民初13441号广州锦泷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未石互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锦泷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在本案中的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崔学杰、审判员张晓莉、人民陪审员唐利民组成合议庭(审判员崔学杰任审判长)进行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司法中心第19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判决。特此公告嘉定区人民法院2021年7月2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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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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