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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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丽地税稽罚[2017]34号 |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
一、违法事实(一)印花税你公司签订部分购销合同未缴纳印花税3115.40元(2013年1410元、2014年1705.40元)。(二)企业所得税1.你公司分别以咨询服务费(229.32万元)和投资顾问费(500万元)名义在2014年和2015年的“财务费用——利息支出”中共列支510.68万元(其中2014年224.36万元,2015年286.32万元)。根据你公司提交的书面事项说明和陈述意见、相关的股权转让合同、你公司实收资本明细账等证据认定:你公司支付给浙江诚泽金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咨询服务费229.32万元和投资顾问费500万元,其实质是你公司的股东——浙江省基础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募集资金6340.42万元,通过浙江诚泽金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策划推荐,将其拥有的你公司的股份平价转让给新余金亚宏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和新余金资宏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两家公司,然后又于2016年6月份原价回购,其间所产生的上述募集到的资金所使用的利息,就你公司而言只是股东的股份转让及变更,并没有增加新的资金,因此上述发生的投资顾问费和咨询服务费不属于你公司融资而发生的费用,应调增你公司2014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243600元、2015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863200元。2.你公司以购买办公用品、日用品和电脑耗材等名义购买杭州大厦、浙江世纪联华、大型水果超市等购物卡用于赠送客户个人,并在“劳务成本-其他费用”中列支,其中2013年列支670426.60元,2014年列支786215.65元,根据规定,上述费用应全部调整至业务招待费。此前,你公司业务招待费还可税前扣除2013年133975.18元(223378.18元-89403.00元)、2014年62291.65元(108557.85元-46266.20元);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你公司已分别通过业务招待费和职工福利费项目,调增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143901.44元和161337.08元、2014年应纳税所得额333851.10元和381182.10元。以上还应调增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231212.90元、2014年应纳税所得额8890.80元。3.你公司将非本公司项目发生的差旅费列支在“劳务成本-差旅费”中进行了税前扣除,其中2013年列支54902.50元,2014年列支31423.50元,2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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