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星河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与李磊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9)京0105民初6168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星河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0-03-13 | 2020-08-03 |
2 |
星河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与北京兴龙果业商贸有限公司、赵小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391民初189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星河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9-11-21 | 2020-04-27 |
3 |
星河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与翟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391民初189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星河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9-11-21 | 2020-04-27 |
4 |
星河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与成华区羽烧商贸部、宋立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391民初189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星河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9-11-21 | 2020-03-30 |
5 |
星河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与齐树青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391民初189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星河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9-11-21 | 2020-03-30 |
6 |
星河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与成华区刘之强商贸部、刘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391民初166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星河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9-10-17 | 2020-08-10 |
7 |
星河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兰陵县鑫康博蒜业商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
展开
|
(2019)京0105民初68376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星河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
展开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19-09-27 | 2019-09-29 |
8 |
星河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与寇建文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9)京0105民初6676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星河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19-09-23 | 2020-01-02 |
9 |
星河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与北京鲜益丰商贸有限公司、张文彬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391民初188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星河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9-08-22 | 2019-11-03 |
10 |
星河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与张文涛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9)京0105民初5148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星河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19-06-24 | 2019-10-0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1 | (2019)京0105民初6676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星河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成华区寇建文商贸部 寇建文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10 | 2019-10-10 |
2 | (2019)京0105民初5122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星河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胜凯永昌鲜肉行 李利华 收起
...
展开
|
裁判文书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64 | 2019-09-23 |
3 | (2018)粤0391民初397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星河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彤润盛贸易有限公司 李来才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G38 | 2019-01-2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19)粤0391民初1890号判决书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391民初189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星河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成华区羽烧商贸部 宋立军 收起
...
展开
|
成华区羽烧商贸部、宋立军:关于本院受理原告星河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成华区羽烧商贸部、宋立军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91民初1890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91民初18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成华区羽烧商贸部、宋立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星河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借款67340元、截止2019年10月11日的利息和违约金合计6631.66元以及2019年10月12日之后的利息和违约金(以借款67340元为基数,合计按照年利率24%,从2019年10月12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成华区羽烧商贸部、宋立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星河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000元;三、驳回原告星河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1659元(原告已预交)以及公告费,由被告成华区羽烧商贸部、宋立军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联系人:陈梦平联系电话:0755-26912779邮寄样报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东滨路荔源广场B栋2楼(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审判区) 收起
...
展开
|
2019-12-04 |
2 |
(2019)粤0391民初1891号判决书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391民初189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星河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成华区齐树青商贸部 齐树青 收起
...
展开
|
成华区齐树青商贸部、齐树青:关于本院受理原告星河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成华区齐树青商贸部、齐树青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91民初1891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91民初18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成华区齐树青商贸部、齐树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星河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借款131299.21元、截止2019年9月20日的利息和违约金合计31972.52元;二、被告成华区齐树青商贸部、齐树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星河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000元;三、驳回原告星河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3217元(原告已预交)以及公告费,由被告成华区齐树青商贸部、齐树青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联系人:陈梦平联系电话:0755-26912779邮寄样报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东滨路荔源广场B栋2楼(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审判区) 收起
...
展开
|
2019-12-04 |
3 |
(2019)粤0391民初1892号判决书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391民初189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星河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成华区翟波商贸部 翟波 收起
...
展开
|
成华区翟波商贸部、翟波:关于本院受理原告星河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成华区翟波商贸部、翟波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91民初1892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91民初18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成华区翟波商贸部、翟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星河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借款63256.7元、截止2019年9月20日的利息和逾期违约金合计10044.82元;二、被告成华区翟波商贸部、翟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星河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000元;三、驳回原告星河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1410元(原告已预交)以及公告费,由被告成华区翟波商贸部、翟波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联系人:陈梦平联系电话:0755-26912779邮寄样报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东滨路荔源广场B栋2楼(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审判区) 收起
...
展开
|
2019-12-04 |
4 |
(2019)粤0391民初1893号判决书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391民初189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星河商业保理 当事人- 星河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兴龙果业商贸有限公司 赵小丽 收起
...
展开
|
北京兴龙果业商贸有限公司、赵小丽:关于本院受理原告星河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河公司)与被告北京兴龙果业商贸有限公司、赵小丽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91民初1893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91民初18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兴龙果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星河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借款188034元、截止2019年9月20日的利息和逾期违约金合计27972.79元;二、被告北京兴龙果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星河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500元;三、被告赵小丽对被告北京兴龙果业商贸有限公司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赵小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北京兴龙果业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星河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案件受理费4228元(原告已预交)以及公告费,由被告北京兴龙果业商贸有限公司、赵小丽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联系人:陈梦平联系电话:0755-26912779邮寄样报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东滨路荔源广场B栋2楼(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审判区) 收起
...
展开
|
2019-12-04 |
5 |
(2019)粤0391执3538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391执3538号 | - |
原告- 星河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当事人- 北京彤润盛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91执3538号北京彤润盛贸易有限公司、李来才:申请执行人星河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与你(单位)民事一案,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8)粤0391民初397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粤0391执353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收起
...
展开
|
2019-11-25 |
6 |
(2019)粤0391民初1892号判决书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391民初189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星河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成华区翟波商贸部 翟波 收起
...
展开
|
成华区翟波商贸部、翟波:关于本院受理原告星河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成华区翟波商贸部、翟波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91民初1892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91民初18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成华区翟波商贸部、翟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星河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借款63256.7元、截止2019年9月20日的利息和逾期违约金合计10044.82元;二、被告成华区翟波商贸部、翟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星河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000元;三、驳回原告星河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1410元(原告已预交)以及公告费,由被告成华区翟波商贸部、翟波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联系人:陈梦平联系电话:0755-26912779邮寄样报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东滨路荔源广场B栋2楼(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审判区) 收起
...
展开
|
2019-11-22 |
7 |
(2019)粤0391民初1893号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391民初1893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星河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北京兴龙果业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北京兴龙果业商贸有限公司、赵小丽:关于本院受理原告星河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兴龙果业商贸有限公司、赵小丽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91民初1893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91民初18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兴龙果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星河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借款188034元、截止2019年9月20日的利息和逾期违约金合计27972.79元;二、被告北京兴龙果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星河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500元;三、被告赵小丽对被告北京兴龙果业商贸有限公司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赵小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北京兴龙果业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星河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案件受理费4228元(原告已预交)以及公告费,由被告北京兴龙果业商贸有限公司、赵小丽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联系人:陈梦平联系电话:0755-26912779邮寄样报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东滨路荔源广场B栋2楼(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审判区) 收起
...
展开
|
2019-11-22 |
8 |
(2019)粤0391民初1890号判决书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391民初189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星河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成华区羽烧商贸部 宋立军 收起
...
展开
|
成华区羽烧商贸部、宋立军:关于本院受理原告星河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成华区羽烧商贸部、宋立军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91民初1890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91民初18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成华区羽烧商贸部、宋立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星河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借款67340元、截止2019年10月11日的利息和违约金合计6631.66元以及2019年10月12日之后的利息和违约金(以借款67340元为基数,合计按照年利率24%,从2019年10月12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成华区羽烧商贸部、宋立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星河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000元;三、驳回原告星河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1659元(原告已预交)以及公告费,由被告成华区羽烧商贸部、宋立军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联系人:陈梦平联系电话:0755-26912779邮寄样报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东滨路荔源广场B栋2楼(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审判区) 收起
...
展开
|
2019-11-22 |
9 |
(2019)粤0391民初1891号判决书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391民初189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星河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成华区齐树青商贸部 齐树青 收起
...
展开
|
成华区齐树青商贸部、齐树青:关于本院受理原告星河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成华区齐树青商贸部、齐树青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91民初1891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91民初18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成华区齐树青商贸部、齐树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星河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借款131299.21元、截止2019年9月20日的利息和违约金合计31972.52元;二、被告成华区齐树青商贸部、齐树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星河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000元;三、驳回原告星河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3217元(原告已预交)以及公告费,由被告成华区齐树青商贸部、齐树青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联系人:陈梦平联系电话:0755-26912779邮寄样报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东滨路荔源广场B栋2楼(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审判区) 收起
...
展开
|
2019-11-22 |
10 |
(2019)粤0391民初1669号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391民初1669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星河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成华区刘之强商贸部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成华区刘之强商贸部、刘强:本院原告星河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成华区刘之强商贸部、刘强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91民初16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成华区刘之强商贸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星河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7334元及利息(利息以12733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的标准从2018年9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成华区刘之强商贸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星河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629元;三、被告刘强对上述判项一、判项二确定的被告成华区刘之强商贸部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星河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9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成华区刘之强商贸部、刘强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收起
...
展开
|
2019-11-05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