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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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宁晋县瑞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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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528民初266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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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晋县人民法院 | 2021-08-03 | 2021-09-03 |
2 |
彭利艳与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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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191民初1105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彭利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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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07-23 |
3 |
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吕喆非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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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8民终1481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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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07-05 |
4 |
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史霄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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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1民终3681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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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4 | 2021-07-12 |
5 |
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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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10民终1519号 | 劳动争议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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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2 | 2021-07-21 |
6 |
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武志明、张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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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191民初1693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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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6-21 | 2021-07-23 |
7 |
平山县腾胜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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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191民初179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平山县腾胜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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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6-17 | 2021-07-27 |
8 |
王昆与高志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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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191民初156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王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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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6-16 | 2021-07-27 |
9 |
王昆与朱慢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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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191民初156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王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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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6-16 | 2021-07-27 |
10 |
王昆与白计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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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191民初157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王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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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6-16 | 2021-07-2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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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冀0191民初1708号于占永诉张军等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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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91民初1708号 | - |
原告- 于占永 当事人- 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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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军:本院受理原告于占永诉被告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张军、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后被告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再审,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1民再22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的主要内容:维持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冀0191民初1708号民事判决。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60元,由被申请人于占永负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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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8 |
2 |
(2019)冀0102民初7618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裕东支行诉王素然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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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02民初761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裕东支行 被告- 王素然 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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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素然:本院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裕东支行诉王素然、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冀0102民初76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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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6 |
3 |
(2019)冀0108民初4952号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诉刘月增追偿权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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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08民初495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刘月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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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月增:本院受理原告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十三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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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2 |
4 |
(2019)冀0102民初9271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裕东支行诉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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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02民初927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裕东支行 被告- 刘玉龙 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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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玉龙、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裕东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9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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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6 |
5 |
(2019)冀0102民初6167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裕东支行诉牛腾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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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02民初616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裕东支行 当事人- 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牛腾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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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腾飞,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裕东支行诉牛腾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冀0102民初61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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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0 |
6 |
(2019)冀0102民初1707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裕东支行诉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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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02民初170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裕东支行 被告- 苏天娇 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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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天娇,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裕东支行诉苏天娇、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冀0102民初17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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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2 |
7 |
(2019)冀0102民初7618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裕东支行诉王素然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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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02民初761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裕东支行 被告- 王素然 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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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素然、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裕东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和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商二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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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2 |
8 |
(2019)冀0102民初1707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裕东支行诉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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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02民初170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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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苏天娇,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裕东支行诉苏天娇、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商三庭开庭审理。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史化璞 联系电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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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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