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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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文利敏、成都市蓉森实业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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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文利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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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邹寿蓉、钟永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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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邹寿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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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邹寿蓉与钟永成、四川省家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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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邹寿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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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魏志文与陈祥荣、龚伟英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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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魏志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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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魏志文、四川南华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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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异议人-魏志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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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四川南华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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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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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与四川南华纺织有限公司、刁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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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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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四川省家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金马镇悦水蓝山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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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异议人-四川省家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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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四川省家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大鹏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光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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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四川省家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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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吕小松、苏舒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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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再审申请人-吕小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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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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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罗玲 罗国明 被告- 四川家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英杰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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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G62 | 2017-04-23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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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0191执8594号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19-09-16 | 详情 |
2 | (2019)川0191执8593号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19-09-16 | 详情 |
3 | (2019)川0191执6909号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19-08-05 | 详情 |
4 | (2019)川0191执6907号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19-08-05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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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人苏舒、吕小松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家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文安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一审被告文利云、杨芮、吕琳、文利敏、许莉、四川华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文锦江滨河温泉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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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民再54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再审申请人- 苏舒 吕小松 再审被申请人- 四川省家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文安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文利云 杨芮 吕琳 文利敏 许莉 四川华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市文锦江滨河温泉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青城乌龙茶业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华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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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再审申请人苏舒、吕小松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家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文安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一审被告文利云、杨芮、吕琳、文利敏、许莉、四川华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文锦江滨河温泉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青城乌龙茶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华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另本院定于2019年11月20日下午15:00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蜀汉路265号)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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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6 |
2 |
申请人苏舒、吕小松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家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文安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一审被告文利云、杨芮、吕琳、文利敏、许莉、四川华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文锦江滨河温泉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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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民申291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成都市文锦江滨河温泉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家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青城乌龙茶业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文安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华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华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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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苏舒、吕小松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家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文安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一审被告文利云、杨芮、吕琳、文利敏、许莉、四川华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文锦江滨河温泉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青城乌龙茶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华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终14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川民申2912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认为,吕小松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来本院立案二庭领取相关文书,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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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7 |
3 |
(2018)川0191民初16543号原告李君富与被告四川南华纺织有限公司、郑学亮、四川省家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司法风险告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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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民初1654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李君富 被告- 四川南华纺织有限公司 郑学亮 四川省家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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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91民初16543号原告李君富与被告四川南华纺织有限公司、郑学亮、四川省家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司法风险告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南华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君富借款本金1072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72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7年3月2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本金之日止,被告支付原告上述利息时应予以扣除6000元);二、被告郑学亮、四川省家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南华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64元,由被告四川南华纺织有限公司、郑学亮、四川省家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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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30 |
4 |
(2018)川0191民初16542号原告雷浩勇与被告四川南华纺织有限公司、郑学亮、四川省家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司法风险告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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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民初1654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雷浩勇 被告- 四川南华纺织有限公司 郑学亮 四川省家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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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91民初16542号原告雷浩勇与被告四川南华纺织有限公司、郑学亮、四川省家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司法风险告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南华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雷浩勇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6年7月23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本金之日止,被告支付原告上述利息时应予以扣除7066元);二、被告郑学亮、四川省家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南华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8元,由被告四川南华纺织有限公司、郑学亮、四川省家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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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30 |
5 |
(2018)川0191民初16542号原告雷浩勇与被告四川南华纺织有限公司、郑学亮、四川省家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司法风险告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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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民初1654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雷浩勇 被告- 四川南华纺织有限公司 郑学亮 四川省家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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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91民初16542号原告雷浩勇与被告四川南华纺织有限公司、郑学亮、四川省家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司法风险告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南华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雷浩勇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6年7月23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本金之日止,被告支付原告上述利息时应予以扣除7066元);二、被告郑学亮、四川省家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南华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8元,由被告四川南华纺织有限公司、郑学亮、四川省家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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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6 |
6 |
(2018)川0191民初16543号原告李君富与被告四川南华纺织有限公司、郑学亮、四川省家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司法风险告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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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民初1654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李君富 被告- 四川南华纺织有限公司 郑学亮 四川省家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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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91民初16543号原告李君富与被告四川南华纺织有限公司、郑学亮、四川省家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司法风险告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南华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君富借款本金1072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72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7年3月2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本金之日止,被告支付原告上述利息时应予以扣除6000元);二、被告郑学亮、四川省家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南华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64元,由被告四川南华纺织有限公司、郑学亮、四川省家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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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6 |
7 |
(2019)川0107执2261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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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7执226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四川省家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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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执行的崔玉花申请执行陈祥荣,钟永成,四川省家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川0107执2261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责令你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7民初503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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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2 |
8 |
(2019)川0107执2246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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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7执224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四川省家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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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执行的王燕申请执行陈祥荣,钟永成,四川省家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川0107执2246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责令你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7民初504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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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2 |
9 |
(2018)川0191民初16540号原告张家定与被告四川南华纺织有限公司、郑学亮、四川省家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司法风险告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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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民初1654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张家定 被告- 四川南华纺织有限公司 郑学亮 四川省家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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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91民初16540号原告张家定与被告四川南华纺织有限公司、郑学亮、四川省家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司法风险告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南华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家定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利息为两部分:一是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16年7月21日的利息9333.33元;二是以借款本金4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6年7月22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本金之日止,被告支付原告上述利息时应予以扣除6000元);二、被告郑学亮、四川省家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南华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58元,由被告四川南华纺织有限公司、郑学亮、四川省家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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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9 |
10 |
(2018)川0191民初16541号原告贾兰与被告四川南华纺织有限公司、郑学亮、四川省家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司法风险告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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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民初1654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贾兰 被告- 四川南华纺织有限公司 郑学亮 四川省家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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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91民初16541号原告贾兰与被告四川南华纺织有限公司、郑学亮、四川省家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司法风险告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南华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贾兰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为两部分:一是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16年7月24日的利息2473.33元;二是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6年7月25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本金之日止,被告支付原告上述利息时应予以扣除6000元);二、被告郑学亮、四川省家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南华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8元,由被告四川南华纺织有限公司、郑学亮、四川省家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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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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