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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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2072民初148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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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2072民初148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传之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欧阳腾辉 广东辉旺腾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心福汇商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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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2072民初1488号广东心福汇商业有限公司、欧阳腾辉: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传之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心福汇商业有限公司、欧阳腾辉、广东辉旺腾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受理。原告中山市传之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2)粤2072民初14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山市传之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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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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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2072民初151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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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2072民初151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传之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刘玉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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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2072民初1510号刘玉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传之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2)粤2072民初151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2235.275元及利息(以货款12235.275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暂计至2021年12月8日,共17.14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3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以上合计:15253.01元。(2022)粤2072民初151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刘玉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5月30日9时35分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联系电话:0760-12368承办法官:梁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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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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