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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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民终6278号送达民事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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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民终627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东莞美兴模具有限公司 广东东臣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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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民终6278号于云鹏:本院受理上诉人胡林霞、李建松、被上诉人东莞美兴模具有限公司、广东东臣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云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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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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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民初1459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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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民初1459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美兴模具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东臣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李建松 于云鹏 胡林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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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2072民初14599号于云鹏:本院受理原告东莞美兴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东臣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胡林霞、李建松、于云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2072民初145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东臣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东莞美兴模具有限公司支付模具款3470726.6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470726.64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广东东臣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东莞美兴模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99054.7元及利息(其中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利息343773.51元;以2399054.7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7.9%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胡林霞、李建松对广东东臣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东莞美兴模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602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60602元(已由原告东莞美兴模具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广东东臣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60602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东莞美兴模具有限公司支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联系电话:0760-12368承办法官:廖志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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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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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民初1459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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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民初1459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美兴模具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东臣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胡林霞 李建松 于云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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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2072民初14599号于云鹏:本院受理原告东莞美兴模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东臣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胡林霞、李建松、于云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原告补充证据、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开庭传票:(2021年3月18日9时00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已向你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1年3月18日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第三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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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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