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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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唐成文与昆明温泉心景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孙春蓉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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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05执7533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唐成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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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3-24 | 2021-04-28 |
2 |
唐成文与昆明温泉心景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孙春蓉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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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05执7532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唐成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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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3-24 | 2021-04-28 |
3 |
唐成碧与昆明温泉心景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孙春蓉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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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05执7534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唐成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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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3-24 | 2021-04-28 |
4 |
唐成碧与昆明温泉心景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孙春蓉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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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05执7535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唐成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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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3-24 | 2021-04-28 |
5 |
唐成芳与昆明东晖经贸有限公司昆明温泉心景花园酒店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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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民初1050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唐成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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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03 | 2021-05-14 |
6 |
陈涛与云南大朝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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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9945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陈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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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20-12-24 | 2020-12-25 |
7 |
陈涛与云南大朝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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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9950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陈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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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20-12-24 | 2020-12-25 |
8 |
陈涛与云南大朝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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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9949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陈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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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20-12-24 | 2020-12-25 |
9 |
陈涛与云南大朝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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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9946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陈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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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20-12-24 | 2020-12-25 |
10 |
陈涛与云南大朝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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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9943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陈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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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20-12-24 | 2020-12-25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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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云0103执6377号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24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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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云01执异103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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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执异103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重庆睿和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云南心景康养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大朝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昆明温泉心景花园酒店有限公司 重庆忆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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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云南心景康养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大朝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孙春蓉:本院在执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云南心景康养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大朝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重庆睿和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忆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昆明温泉心景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孙春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毛秀强向我院提出书面异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0)云01执异1039号执行裁定书:驳回案外人毛秀强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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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8 |
2 |
(2021)云01执异1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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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执异1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重庆睿和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云南心景康养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大朝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昆明温泉心景花园酒店有限公司 重庆忆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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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重庆睿和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忆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云南心景康养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重庆睿和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忆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云南心景康养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大朝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昆明温泉心景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昆明丹高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书面异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1)云01执异13号执行裁定书:驳回案外人昆明丹高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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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1 |
3 |
(2020)云01执异994号复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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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执异99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重庆睿和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云南心景康养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大朝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昆明温泉心景花园酒店有限公司 重庆忆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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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云南心景康养旅游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忆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孙春蓉:本院在执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云南心景康养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大朝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重庆睿和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忆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昆明温泉心景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孙春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云南大朝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书面异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云南大朝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向我院提交的复议申请书:请求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1执异994号执行异议裁定书。支持复议申请人的执行异议请求。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五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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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0 |
4 |
(2020)云01执异99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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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执异99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云南心景康养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昆明温泉心景花园酒店有限公司 云南大朝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重庆睿和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重庆忆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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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云南心景康养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孙春蓉:本院在执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云南心景康养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大朝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重庆睿和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忆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昆明温泉心景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孙春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云南大朝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0)云01执异994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云南大朝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十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依据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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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5 |
5 |
(2020)云01执异101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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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执异101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云南心景康养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昆明温泉心景花园酒店有限公司 云南大朝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忆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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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云南心景康养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大朝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孙春蓉:本院在执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行、与云南心景康养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大朝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重庆蓉和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忆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昆明温泉心景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孙春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孙君霞对执行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0)云01执异1017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孙君霞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依据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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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9 |
6 |
(2020)云01执异102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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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执异102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云南心景康养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昆明温泉心景花园酒店有限公司 云南大朝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忆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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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云南心景康养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大朝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孙春蓉:本院在执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行、与云南心景康养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大朝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重庆蓉和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忆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昆明温泉心景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孙春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云南斯奈瑞科技有限公司对执行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0)云01执异1026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云南斯奈瑞科技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依据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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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9 |
7 |
(2020)云01执异101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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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执异101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云南心景康养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昆明温泉心景花园酒店有限公司 云南大朝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重庆睿和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重庆忆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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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云南心景康养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大朝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孙春蓉:本院在执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云南心景康养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大朝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重庆睿和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忆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昆明温泉心景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孙春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孙雅馨对执行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0)云01执异1018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孙雅馨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依据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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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9 |
8 |
(2020)云0102民初166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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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166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被告- 昆明温泉心景花园酒店有限公司 孙春蓉 云南心景康养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大朝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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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云南大朝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昆明温泉心景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孙春蓉: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被告云南心景康养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大朝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昆明温泉心景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孙春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云0102民初16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2020)云0102民初1666号判决如下:一、被告云南心景康养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偿还以下款项:1、借款本金6499999.14元;2、利息、罚息、复利合计478795.9元;3、自2020年2月24日起至实际偿还借款本息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及欠付利息的复利;4、违约金13万元。(其中第3项逾期利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同时逾期利息、复利及违约金合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二、若被告云南心景康养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的,则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按照法定抵押权顺位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享有对以下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1、昆国用(2008)第0049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座落:安宁温泉旅游度假区);2、盘龙区北京路与白云路交叉口西南角心景假日大厦2层201号、盘龙区北京路与白云路交叉口西南角心景假日大厦29层2901号、盘龙区北京路与白云路交叉口西南角心景假日大厦4层401号、盘龙区北京路与白云路交叉口西南角心景假日大厦1层营业厅、盘龙区北京路与白云路交叉口西南角心景假日大厦3层301号、盘龙区北京路与白云路交叉口西南角心景假日大厦地下二层车库、盘龙区北京路与白云路交叉口西南角心景假日大厦29层2902号房屋(车库);3、安国用(2012)第104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座落:安宁市温泉街道办事处温泉社区居委会珍泉居民小组);三、被告孙春蓉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驳回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1562元,由被告云南心景康养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大朝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昆明温泉心景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孙春蓉负担。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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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4 |
9 |
(2020)云0102民初166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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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166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被告- 昆明温泉心景花园酒店有限公司 孙春蓉 云南心景康养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大朝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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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云南大朝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昆明温泉心景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孙春蓉: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被告云南心景康养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大朝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昆明温泉心景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孙春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云0102民初16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2020)云0102民初1664号判决如下:一、被告云南心景康养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偿还以下款项:1、借款本金550万元;2、利息、罚息、复利合计454279.61元;3、自2020年2月24日起至实际偿还借款本息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及欠付利息的复利;4、违约金11万元。(其中第3项逾期利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同时逾期利息、复利及违约金合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二、若被告云南心景康养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的,则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按照法定抵押权顺位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享有对以下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1、昆国用(2008)第0049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座落:安宁温泉旅游度假区);2、盘龙区北京路与白云路交叉口西南角心景假日大厦2层201号、盘龙区北京路与白云路交叉口西南角心景假日大厦29层2901号、盘龙区北京路与白云路交叉口西南角心景假日大厦4层401号、盘龙区北京路与白云路交叉口西南角心景假日大厦1层营业厅、盘龙区北京路与白云路交叉口西南角心景假日大厦3层301号、盘龙区北京路与白云路交叉口西南角心景假日大厦地下二层车库、盘龙区北京路与白云路交叉口西南角心景假日大厦29层2902号房屋(车库);3、安国用(2012)第104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座落:安宁市温泉街道办事处温泉社区居委会珍泉居民小组);三、被告孙春蓉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驳回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250元,由被告云南心景康养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大朝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昆明温泉心景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孙春蓉负担。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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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4 |
10 |
(2020)云0102民初166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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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166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云民初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当事人- 云南心景康养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大朝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昆明温泉心景花园酒店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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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云南心景康养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大朝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昆明温泉心景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孙春蓉:本院受理的(2020)云0102民初1666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被告云南心景康养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大朝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昆明温泉心景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孙春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心景集团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499999,41元,并支付截止2020年2月23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478795,9元;2、判令被告心景集团公司公司向原告偿还上述借款本金自2020年2月24日起至实际偿还借款本息之日止的罚息、复利;3、判令被告心景集团公司向原告支付合同违约金130000.0元;4、若被告心景集团公司不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判令原告对抵押物——被告大朝房地产公司名下的位于安宁温泉旅游度假区,土地使用权编号为昆国用(2008)第00495号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5、判令原告对抵押物——被告大朝房地产公司名下的位于北京路与白云路交叉口西南角心景假日大厦2层201号(产权证号:昆房权证(昆明市))字第201370311号、心景假日大厦29层2901号(产权证号:昆房权证(昆明市)字第201370309号、心景假日大厦4层401号(产权证号:昆房权证昆明市)字第201370242号)、心景假日大厦1层营业厅(产权证号:昆房权证(昆明市)字第201370312号、心景假日大厦3层301号(产权证号:昆房权证(昆明市)字第201370240号、心景假日大厦地下二层车库(产权证号:昆房权证(昆明市)字第201370470号、心景假日大厦29层2902号(产权证号:昆房权证(昆明市)字第201370241号)及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6、判令原告对抵押物——心景酒店公司名下的位于安宁市温泉街道办事处温泉社区居委会珍泉居民小组,土地使用权编号为安国用。(2012)第1049号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7、判令被告孙春蓉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8、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保全费及原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其他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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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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