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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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642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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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642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山西艾倍科智慧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福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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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6425号福建福思科技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西艾倍科智慧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福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6425号限制消费令。该限制消费令主要内容:因你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你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联系人:吴倩电话:0755-8660829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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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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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6425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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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6425号 | - |
原告- 山西艾倍科智慧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福建福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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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6425号之一福建福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山西艾倍科智慧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福思科技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25505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642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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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8 |
3 |
(2020)粤0305民初2550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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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550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山西艾倍科智慧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福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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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5505号福建福思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原告山西艾倍科智慧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福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25505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福建福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西艾倍科智慧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款项200000元;二、被告福建福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西艾倍科智慧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赔偿金70000元;三、被告福建福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西艾倍科智慧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四、驳回原告山西艾倍科智慧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22.9元,由原告负担5593.9元,被告负担4429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此公告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二○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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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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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5505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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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550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山西艾倍科智慧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福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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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5505号福建福思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山西艾倍科智慧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福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25505号案件的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答辩状的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2月25日15时30分在蛇口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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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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