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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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孙振、魏祖松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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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保全 |
申请人-孙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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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谭卫东、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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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谭卫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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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杭州楚丰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江门市盈胜建材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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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杭州楚丰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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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江门市盈胜建材有限公司、杭州楚丰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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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江门市盈胜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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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杭州楚丰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与李放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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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纠纷 |
上诉人-杭州楚丰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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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杭州楚丰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浙江省新昌县中厦建筑发展有限公司、郎玉平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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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杭州楚丰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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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李谟平与杭州楚丰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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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李谟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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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刘永武与杭州楚丰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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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刘永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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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杭州楚丰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与张少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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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原告-杭州楚丰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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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浙杭经开劳人仲案(2018)61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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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经开劳人仲案(2018)615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郎玉平 被告- 杭州楚丰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 浙江省新昌县中厦建筑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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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楚丰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本委依法受理申请人郎玉平与你单位、浙江省新昌县中厦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送达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浙杭经开劳人仲案(2018)61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二支付申请人双倍工资差额68739元(11*300*20.83),被申请人二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申请人二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183.17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183.17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641.08元;三、被申请人二支付申请人医疗费5000元;四、被申请人二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10800元;以上二、三、四款项合计人民币71807.42元,被申请人二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被申请人一承担连带责任(其中被申请人一浙江省新昌县中厦建筑发展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杭州楚丰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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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6 |
| 2 |
浙杭经开劳人仲案(2018)61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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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经开劳人仲案(2018)615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郎玉平 被告- 杭州楚丰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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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楚丰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本委依法受理了申请人郎玉平诉你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等劳动争议一案(浙杭经开劳人仲案(2018)615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9年2月13日10:00在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合路369号主楼二楼)第三仲裁庭开庭审理,你单位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将进行缺席审理和裁决。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0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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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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