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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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晟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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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晟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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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中山晟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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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山晟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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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山晟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朗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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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晟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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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山晟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梅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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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晟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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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中山晟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建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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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晟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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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中山晟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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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晟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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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中山晟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祖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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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晟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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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中山晟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贺开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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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晟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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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中山晟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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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晟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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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中山晟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寿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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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晟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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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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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2072民初1131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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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1131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晟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黄梅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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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黄梅兰:本院受理原告中山晟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梅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黄梅兰下落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2072民初113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梅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原告中山晟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4月至2021年3月的物业服务费2526.1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020年4月至2021年3月期间,每月以210.51元为基数,自次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山晟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黄梅兰负担(该款原告中山晟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黄梅兰在履行中迳付原告中山晟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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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4 |
2 |
(2021)粤2072民初1102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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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1102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晟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刘建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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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刘建新:本院受理原告中山晟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建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刘建新下落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2072民初110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建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晟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1月至2021年3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952.7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分段计算,每月物业服务费的违约金以196.85元为基数自次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山晟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建新负担(被告刘建新所负担的上述诉讼费用原告中山晟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刘建新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中山晟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不另行收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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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4 |
3 |
(2021)粤2072民初1679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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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1679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晟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黄朗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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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16794号黄朗煌:本院受理原告中山晟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朗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商铺物业服务费,2018年4月至2018年10月的商铺物业服务费共计人民币1474.2元;二、被告以当月所欠商铺物业服务费为计算基数,按照2‰标准计算并支付违约金至被告付清商铺物业服务费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4月30日的违约金数额为1023元;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黄朗煌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2年1月3日上午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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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9 |
4 |
(2021)粤2072民初1679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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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1679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晟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黄祖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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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16793号黄祖豪:本院受理原告中山晟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祖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商铺物业服务费,2018年1月至2019年7月的商铺物业服务费共计5774.29元;二、被告以当月所欠商铺物业服务费为计算基数,按照千分之二标准计算并支付违约金,至被告付清商铺物业服务费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5月31日的违约金为2234.34元;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黄祖豪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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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1 |
5 |
(2021)粤2072民初1102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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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1102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晟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刘建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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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11022号刘建新:本院受理原告中山晟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建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现向你方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刘建新向中山晟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住宅物业服务费,暂计至2021年3月住宅物业服务费共计2952.75元;2.刘建新以当月所欠住宅物业服务费为计算基数,按照2‰标准计算并支付违约金,至刘建新付清住宅物业服务费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3月3日的违约金为1100.79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1日上午10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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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6 |
6 |
(2021)粤2072民初5592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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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559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晟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廖秀芝 廖耀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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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5592号之一廖耀华、廖秀芝:本院受理原告中山晟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廖耀华、廖秀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1)粤2072民初559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晟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廖耀华、廖秀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山晟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中山晟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付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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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3 |
7 |
(2021)粤2072民初1131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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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1131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晟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刘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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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11313号刘婷:本院受理原告中山晟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现向你方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刘婷向中山晟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住宅物业服务费共计1699.81元;2.刘婷向中山晟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当月所欠住宅物业服务费为计算基数,按照5‰标准计算并支付违约金,至刘婷付清住宅物业服务费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3月17日为267.1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1年11月9日上午9时3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八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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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0 |
8 |
(2021)粤2072民初1131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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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1131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晟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黄梅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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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11314号黄梅兰:本院受理原告中山晟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梅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现向你方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黄梅兰向中山晟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4月至2021年3月住宅物业服务费及楼道照明分摊共计2557.23元;2.黄梅兰向中山晟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当月所欠住宅物业服务费为计算基数,按照2‰标准计算并支付违约金,至黄梅兰付清住宅物业服务费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3月17日为778.0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1年11月9日上午10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八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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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0 |
9 |
(2021)粤2072民初52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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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52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晟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梁琦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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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529号梁琦敏:本院受理原告中山晟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梁琦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1)粤2072民初5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梁琦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山晟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4月至2021年2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8773.79元及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016年4月2021年2月期间每月物业服务费172.04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5月开始,每月物业服务费的违约金自本月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019年8月19日前每月物业服务费的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所负担的上述诉讼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2021)粤2072民初52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六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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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5 |
10 |
(2020)粤2072民初1508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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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民初1508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晟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周昕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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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2072民初15086号周昕卓:本院受理原告中山晟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昕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曾梦华不在户籍地上居住,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0)粤2072民初150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周昕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山晟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11月至2020年7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6768.63元及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016年11月至2020年7月期间每月物业服务费153.7元为计算基数,每月物业服务费的违约金自本月1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019年8月19日前每月物业服务费的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所负担的上述诉讼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2020)粤2072民初1508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五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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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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