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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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汇广川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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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470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海南汇广川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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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2021-04-14 | 2021-06-04 |
2 |
海南汇广川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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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海南汇广川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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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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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琼0108执6704号一书一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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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执670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南光名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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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执6704号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光名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108执670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责令你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剩余货款1786458.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另计);二、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退还质保金684876.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另计);三、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7113.34元(暂计)。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境等措施,并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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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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