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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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宁波方舟绿畅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周瑞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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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民初5152号之一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宁波方舟绿畅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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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0-02-28 | 2020-03-05 |
2 |
宁波方舟绿畅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周瑞纲、王蓝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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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民初3394号 |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
原告-宁波方舟绿畅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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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19-12-30 | 2020-01-23 |
3 |
宁波太森电子有限公司与宁波方舟绿畅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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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初4066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太森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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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19-04-28 | 2019-10-28 |
4 |
张其亮、宁波方舟绿畅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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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91执50号 | - |
申请执行人-张其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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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9-04-23 | 2019-11-04 |
5 |
宁波方舟绿畅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其亮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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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2民初13998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宁波方舟绿畅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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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19-04-02 | 2019-07-05 |
6 |
宁波太森电子有限公司、宁波方舟绿畅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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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初406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宁波太森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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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19-03-26 | 2019-10-28 |
7 |
宁波市鄞州真远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宁波方舟绿畅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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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执62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真远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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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19-01-24 | 2019-07-26 |
8 |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宁波方舟绿畅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陈贤未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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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2民初11774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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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18-09-28 | 2018-12-31 |
9 |
宁波高新区捷思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方舟绿畅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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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2民初1083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高新区捷思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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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18-08-22 | 2018-11-0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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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宁波太森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方舟绿畅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绿畅共享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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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的民初1141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太森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方舟绿畅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绿畅共享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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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的民初11417号北京绿畅共享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宁波太森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方舟绿畅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绿畅共享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宁波方舟绿畅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维修费共计508491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北京绿畅共享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月22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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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3 |
2 |
原告宁波百旺威视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方舟绿畅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绿畅共享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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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1142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百旺威视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方舟绿畅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绿畅共享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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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11420号北京绿畅共享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宁波百旺威视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方舟绿畅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绿畅共享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宁波方舟绿畅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1875元及违约金5290元;2.判令被告北京绿畅共享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月22日,11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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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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