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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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东莞市池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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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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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东莞市嘉瓯达精密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池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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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嘉瓯达精密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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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申请人东莞市彬彬电池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莞市池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孙玉伟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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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保全 |
申请人-东莞市彬彬电池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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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深圳市康墨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池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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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康墨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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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深圳市迪美欧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小熊厨房电器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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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原告-深圳市迪美欧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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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深圳市迪美欧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小熊厨房电器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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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原告-深圳市迪美欧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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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原告东莞市杉杉电池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池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孙玉伟买卖合同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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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杉杉电池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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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东莞市航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东莞市池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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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航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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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池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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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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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深圳市迪美欧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池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栋军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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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原告-深圳市迪美欧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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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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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豫0704民初23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新乡市盛达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池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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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 G43 | 2019-07-28 |
2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新乡市盛达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池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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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 G38G39中缝 | 2019-04-04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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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浙0604执4282号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10-23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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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池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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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921民初56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池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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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赣0921民初567号东莞市池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赣0921民初5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奉新县人民法院二Ο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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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0 |
2 |
原告江西新卡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池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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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921民初56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新卡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池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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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赣0921民初562号东莞市池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新卡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池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9)赣0921民初5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东莞市池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新卡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石墨货款30199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5254.6元(利息已计算至2019年3月7日,其后利息按日利率3‱顺延计算至付清款止);二、被告东莞市池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新卡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偿聘请律师的代理费10000元。案件受理费6178元,减半收取3089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合计5359元,由被告东莞市池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奉新县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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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1 |
3 |
原告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诉东莞市池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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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921民初56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池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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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东莞市池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往后顺延)在本院城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Ο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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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0 |
4 |
原告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池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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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81民初115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池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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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81民初1155号东莞市池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池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281民初115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被告东莞市池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618727.89元及逾期利息损失1311029.64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本案案件受理费4387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8876元,由原告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638元,被告东莞市池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3238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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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30 |
5 |
(2019)粤0606民初632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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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6320号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迪美欧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东莞市池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小熊厨房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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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池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迪美欧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小熊厨房电器有限公司、第三人东莞市池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履行代位清偿义务,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381136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独任审判人员(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7月2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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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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