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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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广视后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和信东方广告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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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10830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广视后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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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4-08 | 2021-04-14 |
2 |
深圳市广视后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创客汇通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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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执10955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广视后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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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0-16 | 2021-01-07 |
3 |
深圳市广视后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和信东方广告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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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119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广视后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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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10-10 | 2020-12-31 |
4 |
深圳市广视后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创客汇通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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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民初2964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广视后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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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1-13 | 2020-04-15 |
5 |
深圳广播电影电视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与郭熙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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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3民初2150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广播电影电视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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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18-12-14 00:00:00 | 2019-01-3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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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04民初51198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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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119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广视后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和信东方广告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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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1198号深圳市和信东方广告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广视后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04民初5119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和信东方广告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广视后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水电费999元,空调流量费3100.3元;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广视后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343.64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深圳市广视后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254.44元,由被告深圳市和信东方广告有限公司负担89.2元。本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该公告已于当日刊登于本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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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0 |
2 |
(2019)粤0304民初51198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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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119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广视后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和信东方广告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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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1198号深圳市和信东方广告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广视后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和信东方广告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04民初51198号案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水、电费7031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空调流量费54714.5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0年5月20日上午09时15分,请您在开庭前15分钟到我院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〇年三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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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1 |
3 |
(2019)粤0303民初2964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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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民初2964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广视后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创客汇通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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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创客汇通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广视后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创客汇通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相关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3民初2964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深圳创客汇通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广视后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水、电费人民币3111.2元、空调流量费为人民币4291.7元;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广视后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82元,公告费人民币55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3822元,被告负担人民币710元。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付,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人民币71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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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3 |
4 |
(2019)粤0305民初13634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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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13634号 |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广视后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眼景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美好幸福生活安全系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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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13634号深圳市眼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广视后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眼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美好幸福生活安全系统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提交将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本院定于2019年10月23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届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联系人:黄家敏联系电话:0755-26455503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云路10号沙河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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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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