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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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慧与汉力控股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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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8民初7105号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原告-任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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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20-12-01 | 2021-0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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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力控股有限公司、深圳汉榕控股有限公司(原深圳前海汉力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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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191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汉力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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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22 | 2020-09-22 |
3 |
汉力控股有限公司、深圳汉榕控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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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210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汉力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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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13 | 2020-09-18 |
4 |
运城市盐湖区法诺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与汉力控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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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8民初225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运城市盐湖区法诺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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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13 | 2019-11-26 |
5 |
袁玲与张献英、安群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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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2652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袁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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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10-15 | 2020-05-06 |
6 |
汉力控股有限公司、广州佰份佰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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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0108民初11041号 | 名誉权纠纷 |
当事人-汉力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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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19-09-12 | 2019-09-16 |
7 |
何增辉与汉力控股有限公司、深圳汉榕控股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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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664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何增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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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9-02-26 | 2019-08-05 |
8 |
汉力控股有限公司、吕梁市垚鑫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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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0108民初63190号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当事人-汉力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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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12-07 | 2018-12-26 |
9 |
汉力控股有限公司、任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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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民初19479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汉力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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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18-08-18 | 2018-09-02 |
10 |
汉力控股有限公司与京金所(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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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民初39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汉力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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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2018-06-22 | 2018-09-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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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民终12101号民事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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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210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汉力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汉榕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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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12101号张鲁南:本院受理汉力控股有限公司、深圳汉榕控股有限公司、许守华、王李广、许守元诉李娇娜及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民终121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汉力控股有限公司、深圳汉榕控股有限公司、许守华、王李广、许守元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252.29元(上诉人汉力控股有限公司、深圳汉榕控股有限公司、许守华、王李广、许守元已预交),减半收取6126.15元,由上诉人汉力控股有限公司、深圳汉榕控股有限公司、许守华、王李广、许守元负担,本院退回6126.14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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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7 |
2 |
(2020)粤03民终12100号民事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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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210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 深圳汉榕控股有限公司 许守元 许守华 汉力控股有限公司 王李广 被上诉人- 周严锋及 孙爱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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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12100号孙爱华:本院受理汉力控股有限公司、深圳汉榕控股有限公司、许守华、王李广、许守元诉周严锋及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民终121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汉力控股有限公司、深圳汉榕控股有限公司、许守华、王李广、许守元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1663.74元(上诉人汉力控股有限公司、深圳汉榕控股有限公司、许守华、王李广、许守元已预交),减半收取10831.87元,由上诉人汉力控股有限公司、深圳汉榕控股有限公司、许守华、王李广、许守元负担,本院退回10831.87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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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7 |
3 |
(2019)粤0304民初13486号之一判决及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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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1348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周严锋 被告- 孙爱华 汉力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汉榕控股有限公司 许守华 王李广 许守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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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13486号之一孙爱华:本院受理原告周严锋诉被告孙爱华、汉力控股有限公司、深圳汉榕控股有限公司、许守华、王李广、许守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4民初13486号民事判决及被告汉力控股有限公司、深圳汉榕控股有限公司、许守华、王李广、许守元提交的上诉状。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孙爱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严锋偿还借款本金148万元及借期内利息(其中100万元利息按照年利率17%标准,自2017年11月10日起计算至2017年12月9日;48万元利息按照年利率17%标准,自2017年11月14日起计算至2017年12月13日止);二、被告孙爱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严锋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其中本金100万元的逾期利息及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标准,自2017年12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金48万元的逾期利息及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标准,自2017年12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孙爱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严锋支付律师费5000元;四、被告汉力控股有限公司、深圳汉榕控股有限公司、许守华、王李广、许守元对被告孙爱华前述第一、第二、第三款所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原告对被告孙爱华名下位于大观区湖心中路汇峰广场5幢3单元802室房产【房产证号:皖(2017)安庆市不动产权第60054957号】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驳回原告周严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孙爱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1663.74元(已由原告周严锋预交),由被告孙爱华、汉力控股有限公司、深圳汉榕控股有限公司、许守华、王李广、许守元共同负担。被告汉力控股有限公司、深圳汉榕控股有限公司、许守华、王李广、许守元的上诉请求为:一、依法撤销(2019)粤0304民初13486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周严锋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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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1 |
4 |
(2019)粤0304民初13488号之一判决及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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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1348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李娇娜 被告- 张鲁南 汉力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汉榕控股有限公司 许守华 王李广 许守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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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13488号之一张鲁南:本院受理原告李娇娜诉张鲁南、汉力控股有限公司、深圳汉榕控股有限公司、许守华、王李广、许守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4民初13488号民事判决及被告汉力控股有限公司、深圳汉榕控股有限公司、许守华、王李广、许守元提交的上诉状。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鲁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娇娜偿还借款本金70万元及借期内利息(利息以本金7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标准,自2018年1月22日起计算至2018年2月21日止);二、被告张鲁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娇娜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逾期利息及违约金以本金7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自2018年2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张鲁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娇娜支付律师费4000元;四、被告汉力控股有限公司、深圳汉榕控股有限公司、许守华、王李广、许守元对被告张鲁南前述第一、第二、第三款所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原告对被告张鲁南名下位于铜山区华山路延长段东、珠江路南凤凰花园六期9组团1号楼2-501房产【房产证号:苏(2016)铜山区不动产权第0000833】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驳回原告李娇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张鲁南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252.29元(已由原告李娇娜预交),由被告张鲁南、汉力控股有限公司、深圳汉榕控股有限公司、许守华、王李广、许守元共同负担。被告汉力控股有限公司、深圳汉榕控股有限公司、许守华、王李广、许守元的上诉请求为:一、依法撤销(2019)粤0304民初13488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李娇娜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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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1 |
5 |
(2019)粤0304民初13487号之一判决及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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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1348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李娇娜 被告- 李祖矗 陈晓芬 汉力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汉榕控股有限公司 许守华 王李广 许守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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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13487号之一李祖矗、陈晓芬:本院受理原告李娇娜诉李祖矗、陈晓芬、汉力控股有限公司、深圳汉榕控股有限公司、许守华、王李广、许守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4民初13487号民事判决及被告汉力控股有限公司、深圳汉榕控股有限公司、许守华、王李广、许守元提交的上诉状。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祖矗、陈晓芬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娇娜偿还借款本金84万元及借期内利息(利息以本金84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标准,自2018年1月20日起计算至2018年2月19日止);二、被告李祖矗、陈晓芬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娇娜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逾期利息及违约金以本金84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自2018年2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李祖矗、陈晓芬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娇娜支付律师费4000元;四、被告汉力控股有限公司、深圳汉榕控股有限公司、许守华、王李广、许守元对被告李祖矗、陈晓芬前述第一、第二、第三款所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原告对被告李祖矗、陈晓芬名下位于鳌江镇东方明珠苑C幢501室房产(房产证号:温房权证平阳县字第035964号/温房权证平阳县字第035965号)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驳回原告李娇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李祖矗、陈晓芬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896.28元(已由原告李娇娜预交),由被告李祖矗、陈晓芬、汉力控股有限公司、深圳汉榕控股有限公司、许守华、王李广、许守元共同负担。被告汉力控股有限公司、深圳汉榕控股有限公司、许守华、王李广、许守元的上诉请求为:一、依法撤销(2019)粤0304民初13487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李娇娜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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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1 |
6 |
(2019)粤0304民初13488号之一判决及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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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13488号之一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汉力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汉榕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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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13488号之一张鲁南:本院受理原告李娇娜诉张鲁南、汉力控股有限公司、深圳汉榕控股有限公司、许守华、王李广、许守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4民初13488号民事判决及被告汉力控股有限公司、深圳汉榕控股有限公司、许守华、王李广、许守元提交的上诉状。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鲁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娇娜偿还借款本金70万元及借期内利息(利息以本金7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标准,自2018年1月22日起计算至2018年2月21日止);二、被告张鲁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娇娜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逾期利息及违约金以本金7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自2018年2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张鲁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娇娜支付律师费4000元;四、被告汉力控股有限公司、深圳汉榕控股有限公司、许守华、王李广、许守元对被告张鲁南前述第一、第二、第三款所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原告对被告张鲁南名下位于铜山区华山路延长段东、珠江路南凤凰花园六期9组团1号楼2-501房产【房产证号:苏(2016)铜山区不动产权第0000833】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驳回原告李娇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张鲁南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252.29元(已由原告李娇娜预交),由被告张鲁南、汉力控股有限公司、深圳汉榕控股有限公司、许守华、王李广、许守元共同负担。被告汉力控股有限公司、深圳汉榕控股有限公司、许守华、王李广、许守元的上诉请求为:一、依法撤销(2019)粤0304民初13488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李娇娜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此公告当天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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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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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13487号之一判决及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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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13487号之一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汉力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汉榕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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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13487号之一李祖矗、陈晓芬:本院受理原告李娇娜诉李祖矗、陈晓芬、汉力控股有限公司、深圳汉榕控股有限公司、许守华、王李广、许守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4民初13487号民事判决及被告汉力控股有限公司、深圳汉榕控股有限公司、许守华、王李广、许守元提交的上诉状。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祖矗、陈晓芬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娇娜偿还借款本金84万元及借期内利息(利息以本金84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标准,自2018年1月20日起计算至2018年2月19日止);二、被告李祖矗、陈晓芬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娇娜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逾期利息及违约金以本金84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自2018年2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李祖矗、陈晓芬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娇娜支付律师费4000元;四、被告汉力控股有限公司、深圳汉榕控股有限公司、许守华、王李广、许守元对被告李祖矗、陈晓芬前述第一、第二、第三款所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原告对被告李祖矗、陈晓芬名下位于鳌江镇东方明珠苑C幢501室房产(房产证号:温房权证平阳县字第035964号/温房权证平阳县字第035965号)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驳回原告李娇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李祖矗、陈晓芬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896.28元(已由原告李娇娜预交),由被告李祖矗、陈晓芬、汉力控股有限公司、深圳汉榕控股有限公司、许守华、王李广、许守元共同负担。被告汉力控股有限公司、深圳汉榕控股有限公司、许守华、王李广、许守元的上诉请求为:一、依法撤销(2019)粤0304民初13487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李娇娜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此公告当天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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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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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13486号之一判决及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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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13486号之一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汉力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汉榕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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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13486号之一孙爱华:本院受理原告周严锋诉被告孙爱华、汉力控股有限公司、深圳汉榕控股有限公司、许守华、王李广、许守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4民初13486号民事判决及被告汉力控股有限公司、深圳汉榕控股有限公司、许守华、王李广、许守元提交的上诉状。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孙爱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严锋偿还借款本金148万元及借期内利息(其中100万元利息按照年利率17%标准,自2017年11月10日起计算至2017年12月9日;48万元利息按照年利率17%标准,自2017年11月14日起计算至2017年12月13日止);二、被告孙爱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严锋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其中本金100万元的逾期利息及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标准,自2017年12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金48万元的逾期利息及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标准,自2017年12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孙爱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严锋支付律师费5000元;四、被告汉力控股有限公司、深圳汉榕控股有限公司、许守华、王李广、许守元对被告孙爱华前述第一、第二、第三款所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原告对被告孙爱华名下位于大观区湖心中路汇峰广场5幢3单元802室房产【房产证号:皖(2017)安庆市不动产权第60054957号】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驳回原告周严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孙爱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1663.74元(已由原告周严锋预交),由被告孙爱华、汉力控股有限公司、深圳汉榕控股有限公司、许守华、王李广、许守元共同负担。被告汉力控股有限公司、深圳汉榕控股有限公司、许守华、王李广、许守元的上诉请求为:一、依法撤销(2019)粤0304民初13486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周严锋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此公告当天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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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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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26524号之一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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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26524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汉力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汉榕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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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26524号之一安群英、张献英:本院受理原告袁玲诉被告许守华、王李广、许守元、张献英、安群英、汉力控股有限公司、深圳汉榕控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4民初26524号民事裁定。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袁玲撤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此公告当天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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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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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26524号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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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2652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袁玲 被告- 张献英 安群英 汉力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汉榕控股有限公司 许守华 王李广 许守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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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26524号张献英、安群英:本院受理原告袁玲诉张献英、安群英、汉力控股有限公司、深圳汉榕控股有限公司、许守华、王李广、许守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借款人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2200000元和利息808504元(利息以2200000元为基数,按24%年利率计算,自2018年2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12月29日为808504元);二、借款人向原告支付逾期偿还第五期利息而产生的复利401元(应还日期为2018年1月17日,逾期23天,逾期复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计算,即4.75%*4);三、借款人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0元;四、原告对借款人提供抵押的位于长安区建设北大街228号东海大厦一区18-A3B3(产权证号:冀(2017)石家庄市不动产权第0043035号)及所占土地享有抵押4权、有权在第一、二、三、六项诉讼请求范围内就抵押物拍卖、并对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保证人上述一、二、三、四、六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六、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实现债权所需费用由所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定为2019年10月16日上午9时30分,请提前20分钟到我院庭审管理中心查看开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此公告当天贴于本院公告栏。张贴人:陈晓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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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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