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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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州临海贸易实业有限公司、海南蓝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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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25122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临海贸易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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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1 | 2021-04-27 |
2 |
广州临海贸易实业有限公司、海南蓝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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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25121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临海贸易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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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0 | 2021-04-27 |
3 |
广州临海贸易实业有限公司与海南蓝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医药进出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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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5民初394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广州临海贸易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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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2020-07-13 | 2021-04-28 |
4 |
广州临海贸易实业有限公司与海南蓝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医药进出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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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5民初394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广州临海贸易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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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2020-07-13 | 2021-04-28 |
5 |
广州医药进出口有限公司、广州临海贸易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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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辖终1961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医药进出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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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9-26 | 2019-10-15 |
6 |
广州医药进出口有限公司、广州临海贸易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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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辖终1979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医药进出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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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9-23 | 2019-10-04 |
7 |
广州医药进出口有限公司、广州临海贸易实业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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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民终23442号 |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上诉人-广州医药进出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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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2-21 | 2019-01-16 |
8 |
本溪北台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南英进出口有限公司、广州南沙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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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5民初2182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本溪北台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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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2018-01-23 00:00:00 | 2018-01-30 |
9 |
广州临海贸易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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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民申609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广州临海贸易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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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7-11-01 00:00:00 | 2017-12-18 |
10 |
广州临海贸易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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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民申610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广州临海贸易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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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7-11-01 00:00:00 | 2017-12-1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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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院受理上诉人广州临海贸易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海南蓝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医药进出口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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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25121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广州临海贸易实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海南蓝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医药进出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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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民终25121号海南蓝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广州临海贸易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海南蓝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医药进出口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5民初394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第二项;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5民初394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三项;三、广州医药进出口有限公司对于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向广州临海贸易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广州临海贸易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8814.3元,由广州临海贸易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5820.18元,由海南蓝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医药进出口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2994.1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8814.3元,由广州临海贸易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5820.18元,广州医药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42994.12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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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3 |
2 |
本院受理上诉人广州临海贸易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海南蓝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医药进出口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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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25122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广州临海贸易实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海南蓝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医药进出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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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民终25122号海南蓝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广州临海贸易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海南蓝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医药进出口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5民初394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第二项;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5民初394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三项;三、广州医药进出口有限公司对于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向广州临海贸易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广州临海贸易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9250.5元,由广州临海贸易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6192.5元,由海南蓝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医药进出口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305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9250.5元,由广州临海贸易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6192.5元,由广州医药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43058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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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3 |
3 |
广州临海贸易实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医药进出口有限公司、海南蓝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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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25121、25122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广州临海贸易实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广州医药进出口有限公司 海南蓝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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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民终25121、25122号海南蓝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广州临海贸易实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医药进出口有限公司、海南蓝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临海贸易实业有限公司不服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5民初3946、39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1年2月22日9时15分-10时30分在第73法庭(新大楼三楼西区)开庭。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O年十一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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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30 |
4 |
(2019)粤0115民初3947号之三原告广州临海贸易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蓝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医药进出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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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5民初394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粤民初号广州临海贸易实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临海贸易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海南蓝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医药进出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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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5民初3947号之三海南蓝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9)粤0115民初3947号原告广州临海贸易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蓝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医药进出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作出(2019)粤0115民初3947号民事判决。原告广州临海贸易实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特此公告。二○二○年八月三日主审法官:周晓宇电话:020-83007070送达人:巫秋玲电话:020-83007070534618782020-08-0317:44:04:649(2019)粤0115民初3947号之三原告广州临海贸易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蓝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医药进出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民初,广州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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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3 |
5 |
(2019)粤0115民初3946号之三原告广州临海贸易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蓝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医药进出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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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5民初394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粤民初号广州临海贸易实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临海贸易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海南蓝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医药进出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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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5民初3946号之三海南蓝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9)粤0115民初3946号原告广州临海贸易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蓝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医药进出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作出(2019)粤0115民初3946号民事判决。原告广州临海贸易实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特此公告。二○二○年八月三日主审法官:周晓宇电话:020-83007070送达人:巫秋玲电话:020-83007070534618752020-08-0317:44:02:427(2019)粤0115民初3946号之三原告广州临海贸易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蓝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医药进出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民初,广州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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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3 |
6 |
(2019)粤0115民初3946号之二原告广州临海贸易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蓝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医药进出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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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5民初394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粤民初号广州临海贸易实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临海贸易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海南蓝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医药进出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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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5民初3946号之二海南蓝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9)粤0115民初3946号原告广州临海贸易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蓝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医药进出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15民初39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海南蓝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临海贸易实业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4031250元;二、被告海南蓝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临海贸易实业有限公司赔偿利息损失(以138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25日起、以1420000为基数自2014年3月26日起、以1231250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借款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的利息损失则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广州临海贸易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8814.3元,由原告广州临海贸易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5820.18元,由被告海南蓝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2994.1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年七月十五日主审法官:周晓宇电话:020-83007070送达人:巫秋玲电话:020-83007070534351172020-07-1516:44:32:251(2019)粤0115民初3946号之二原告广州临海贸易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蓝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医药进出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公告,送达,广州,利息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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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5 |
7 |
(2019)粤0115民初3947号之二原告广州临海贸易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蓝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医药进出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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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5民初394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粤民初号广州临海贸易实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临海贸易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海南蓝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医药进出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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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5民初3947号之二海南蓝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9)粤0115民初3947号原告广州临海贸易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蓝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医药进出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15民初39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海南蓝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临海贸易实业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4031250元;二、被告海南蓝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临海贸易实业有限公司赔偿利息损失(以28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26日起、以1231250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借款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的利息损失则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广州临海贸易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9250.5元,由原告广州临海贸易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6192.5元,由被告海南蓝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305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年七月十五日主审法官:周晓宇电话:020-83007070送达人:巫秋玲电话:020-83007070534351182020-07-1516:44:35:178(2019)粤0115民初3947号之二原告广州临海贸易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蓝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医药进出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损失,广州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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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5 |
8 |
(2019)粤0115民初3947号原告广州临海贸易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医药进出口有限公司、海南蓝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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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5民初394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临海贸易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医药进出口有限公司 海南蓝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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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5民初3947号海南蓝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临海贸易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医药进出口有限公司、海南蓝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重新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海南蓝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人民币4031250元、利息人民币181460元,逾期利息人民币3755630.96元(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息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暂计至2019年5月13日);2、被告海南蓝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因其逾期还款而给原告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2014)穗荔法民二初字第2424号案件中原告为申请财产保全支付的评估费人民币4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42808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律师费人民币42500元,(2016)粤01民终7733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808元、律师费人民币21250元,(2017)粤民申6099号案件中原告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30000元,本案中原告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50500元,以上费用合计人民币238866元;3、被告广州医药进出口有限公司对海南蓝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债务及其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海南蓝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医药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重新指定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5月8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主审法官:伍敏青电话:020-83007028书记员:麦桂仪电话:020-83007070531388582020-02-2017:44:58:321(2019)粤0115民初3947号原告广州临海贸易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医药进出口有限公司、海南蓝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公告,有限公司,被告,逾期,原告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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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0 |
9 |
(2019)粤0115民初3946号原告广州临海贸易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医药进出口有限公司、海南蓝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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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5民初394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临海贸易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医药进出口有限公司 海南蓝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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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5民初3946号海南蓝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临海贸易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医药进出口有限公司、海南蓝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0年4月27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主审法官:伍敏青电话:020-83007028书记员:麦桂仪电话:020-83007070531323122020-02-1818:18:39:155(2019)粤0115民初3946号原告广州临海贸易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医药进出口有限公司、海南蓝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依法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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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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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5民初3946号原告广州临海贸易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医药进出口有限公司、海南蓝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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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5民初394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临海贸易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医药进出口有限公司 海南蓝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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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5民初3946号海南蓝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临海贸易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医药进出口有限公司、海南蓝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海南蓝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人民币4031250元、利息人民币120937.5元,逾期利息人民币3763957.97元(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息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暂计至2019年5月13日);2、被告海南蓝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因其逾期还款而给原告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2014)穗荔法民二初字第2425号案件中原告为申请财产保全支付的评估费人民币4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79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律师费人民币42500元,(2016)粤01民终7734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709元、律师费人民币21250元,(2017)粤民申6100号案件中原告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30000元,本案中原告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40500元,以上费用合计人民币228830元;3、被告广州医药进出口有限公司对被告海南蓝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债务及其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原告律师费等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1月20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月十六日主审法官:伍敏青电话:020-83007028书记员:麦桂仪电话:020-83007070528671312019-10-1616:41:40:710(2019)粤0115民初3946号原告广州临海贸易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医药进出口有限公司、海南蓝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公告,被告,有限公司,逾期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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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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