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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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继承纠纷 |
原告- 何德林 被告- 何水有 何初 何初九 何伟洪 何和稳 何建强 何燕芬 第三人- 深圳市安乐兴达股份合作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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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G04 | 2018-07-15 |
2 | - | 遗嘱继承纠纷 |
原告- 何德林 被告- 何初 何初九 何建强 何燕芬 深圳市安乐兴达股份合作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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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G46 | 2018-01-0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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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3民终18122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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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终18122号之一 | 遗嘱继承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安乐兴达股份合作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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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粤03民终18122号之一何建强、何燕芬:上诉人何水有、何初、何初九因与被上诉人何德林、原审被告何伟洪、何和稳、何建强、何燕芬、原审第三人深圳市安乐兴达股份合作公司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你作为本案的原审被告,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民终1812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711元,由上诉人何水有、何初、何初九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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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7 |
2 |
(2018)粤03民终18122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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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终18122号 | 遗嘱继承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安乐兴达股份合作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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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粤03民终18122号之一何建强、何燕芬:上诉人何水有、何初、何初九因与被上诉人何德林、原审被告何伟洪、何和稳、何建强、何燕芬、原审第三人深圳市安乐兴达股份合作公司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你作为本案的原审被告,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民终1812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711元,由上诉人何水有、何初、何初九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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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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