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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乐兴达

    深圳市安乐兴达股份合作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宝城42区兴华路3栋3楼(办公场所)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2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2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继承纠纷

    原告- 何德林 被告- 何水有 何初 何初九 何伟洪 何和稳 何建强 何燕芬 第三人- 深圳市安乐兴达股份合作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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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G04 2018-07-15
    2 - 遗嘱继承纠纷

    原告- 何德林 被告- 何初 何初九 何建强 何燕芬 深圳市安乐兴达股份合作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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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G46 2018-01-02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8)粤03民终18122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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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民终18122号之一 遗嘱继承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安乐兴达股份合作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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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8)粤03民终18122号之一何建强、何燕芬:上诉人何水有、何初、何初九因与被上诉人何德林、原审被告何伟洪、何和稳、何建强、何燕芬、原审第三人深圳市安乐兴达股份合作公司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你作为本案的原审被告,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民终1812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711元,由上诉人何水有、何初、何初九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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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27
    2

    (2018)粤03民终18122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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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民终18122号 遗嘱继承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安乐兴达股份合作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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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8)粤03民终18122号之一何建强、何燕芬:上诉人何水有、何初、何初九因与被上诉人何德林、原审被告何伟洪、何和稳、何建强、何燕芬、原审第三人深圳市安乐兴达股份合作公司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你作为本案的原审被告,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民终1812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711元,由上诉人何水有、何初、何初九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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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27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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