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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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南昌泰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勇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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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南昌泰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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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南昌泰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君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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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南昌泰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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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南昌泰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姜火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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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南昌泰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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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南昌泰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丰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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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南昌泰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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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南昌泰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丽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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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南昌泰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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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南昌泰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涂平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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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南昌泰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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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南昌泰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君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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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南昌泰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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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南昌泰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君峰、熊丽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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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南昌泰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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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南昌泰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饶龙飞、刘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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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南昌泰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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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南昌泰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饶龙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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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南昌泰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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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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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赣0102民初562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昌泰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张能顺 陈兰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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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 | 2017-11-23 |
2 | -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昌泰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张能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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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惠来县人民法院 | G88 | 2017-08-2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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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南昌泰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勇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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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3民初899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昌泰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张勇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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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勇兵:本院受理原告南昌泰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勇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赣0103民初899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承办法官:裴玲电话:0791—8677539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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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31 |
2 |
原告南昌泰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张勇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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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3民初899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昌泰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张勇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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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勇兵:本院受理原告南昌泰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赣0103民初8994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11月至2018年12月的物业费2901.60元;违约金2000.00元(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逾期天数780天,按欠费总额的日3%计算等于6789.40元,原告放弃违约金4789.40元)合计4901.60元;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江西法院司法送达网】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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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0 |
3 |
原告南昌泰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彭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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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3民初813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昌泰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彭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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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康:本院受理原告南昌泰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赣0103民初8136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5年1月至2018年12月的物业费5971.20元;违约金4000元(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逾期天数1440天,按欠费总额的日3‰计算等于25795.6元,原告放弃违约金21795.6元),合计:9971.20元;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江西法院司法送达网】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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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8 |
4 |
原告南昌泰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张建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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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3民初813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昌泰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张建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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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花:本院受理原告南昌泰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赣0103民初8139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5年1月至2018年12月的物业费5448.0元;违约金4000元(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逾期天数1440天,按欠费总额的日3‰计算等于23535.4元,原告放弃违约金19535.4元),合计:9448元;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江西法院司法送达网】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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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8 |
5 |
原告南昌泰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能顺、陈兰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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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2民初562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昌泰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张能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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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能顺、陈兰英:本院受理原告南昌泰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赣0102民初56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主审法官: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徐荣根联系方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地址:南昌市东湖区沿江北大道1133号电话:0791-8680722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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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3 |
6 |
原告南昌泰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能顺、陈兰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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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2民初562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昌泰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陈兰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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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能顺、陈兰英:本院受理原告南昌泰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赣0102民初56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主审法官: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徐荣根联系方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地址:南昌市东湖区沿江北大道1133号电话:0791-8680722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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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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