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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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9民初528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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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9民初528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汪如德 被告- 杭州全之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杭州全麦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义乌华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浙江全麦网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湖州全之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杭州雪剑服装有限公司 杭州尚至尚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值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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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华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杨村路293号)、杭州雪剑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勾庄路37号)、杭州尚至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顺风路528号1号楼二层南230室)、杭州值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977号4楼)、祝美华(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桦枫居5幢2单元703室)、孙峰(户籍地安徽省涡阳县花沟镇狄马行政村孙庄自然村029号)、赵开志(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禅堂乡黄山村一组):本院受理汪如德与杭州全之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全麦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义乌华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全麦网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湖州全之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雪剑服装有限公司、杭州尚至尚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值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你单位)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公民代理须知、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被告杭州全之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5100000元(以借款本金1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3日起至2020年4月22日止,按照24%/年的利率标准计算为5100000元,之后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上述标准另行计算);二、被告杭州全麦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义乌华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全麦网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湖州全之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雪剑服装有限公司、杭州尚至尚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值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麦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全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蒋荣、何渊、张琪、肖志磊、陈小青、魏勇文、杨华丽、祝美华、金招爽、张晶、王伟、罗云云、于昭英、金敬兵、柳灵志、孙峰、赵开志、尤杰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对被告浙江全麦网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所有的抵押物(位于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蔚蓝郡雅苑2幢2单元1001室房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浙(2018)余杭区不动产证明第0092582号)、被告杨华丽所有的抵押物(位于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棕榈湾城红漾居6幢3单元501室房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浙(2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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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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