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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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亿湾投资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保证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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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合同纠纷 |
上诉人-昆明亿湾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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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昆明绿地滇池置业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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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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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苏航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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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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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杨膳源、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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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杨膳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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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沈芳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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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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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羊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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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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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宋时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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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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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陈永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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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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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曲靖贵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等合伙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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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伙协议纠纷 |
原告-曲靖贵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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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段胜利、方烨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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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段胜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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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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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云0102民初1778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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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2民初1778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被告- 牟利民 刘曲 杨红梅 杨庆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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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02民初17784号刘曲、杨庆芳、牟利民、杨红梅:本院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0102民初177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健、周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归还贷款本金人民币2690713.82元及截止2022年2月16日的罚息1003794.61元、复利205059.6元,并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自2022年2月17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二、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对被告李增慧所有的位于大理市下关兴国路36号5幢1层(房屋所有权证号:大理市房权证下关字第20022087号)的房屋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对被告李新旺所有的位于大理市下关兴国路36号5幢1层(房屋所有权证号:大理市房权证下关字第20022086号)的房屋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李霞在与被告李新旺的上述房产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对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承担担保责任。五、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对被告李争艳、张红光所有的位于大理经济开发区息龙路川南监理公司宿舍2幢4层4-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大理市房权证下关字第2000936号)的房屋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对被告刘曲、杨庆芬所有的位于北京路延长线金域缇香花园6幢2单元11层1102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昆房权证(昆明市)字第201329685号)的房屋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七、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对被告牟利民、杨红梅所有的位于大理下关宾川路24号珠海都市花园7幢5单元3层304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大理市房权证下关字第201102568号、201102569号)的房屋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八、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对被告何洪伟、何安泰所有的位于大理下关鸿元小区3单元6层35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大理市房权证下关字第201505115号)的房屋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九、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070元,由被告李健、周海燕、李增慧、李新旺、李霞、李争艳、张红光、刘曲、杨庆芬、牟利民、杨红梅、何洪伟、何安泰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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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5 |
2 |
(2022)云0102民初323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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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02民初323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被告- 王俊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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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云0102民初3230号王俊杰: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被告王俊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76000元,截止于2022年1月6日止的逾期利息人民币5408.33元、罚息人民币507.3元、复利人民币208.61元;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22年1月7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以上款项暂计:人民币82124.24元;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以及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现依法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须知、勤政廉政执法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速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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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1 |
3 |
(2022)云0102民初323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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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02民初323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被告- 王时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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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云0102民初3233号王时曦: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被告王时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26984元,截止于2022年1月6日止的逾期利息人民币122元、罚息人民币2064.31元及复利人民币80.37元;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22年1月7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以上款项暂计:人民币29250.68元;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以及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现依法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须知、勤政廉政执法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速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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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1 |
4 |
(2022)云0102民初323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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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02民初323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被告- 陈丽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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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云0102民初3235号陈丽琼: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被告陈丽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截止于2022年1月6日止的逾期利息人民币104.01元、罚息人民币3489.4元及复利人民币197.18元;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22年1月7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以上款项暂计:人民币33790.59元;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以及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现依法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须知、勤政廉政执法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速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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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1 |
5 |
(2022)云0102民初323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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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02民初323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被告- 张颖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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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云0102民初3238号张颖波: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被告张颖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截止于2022年1月6日止的逾期利息人民币9369.44元、罚息人民币9843.75元及复利人民币552.13元;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22年1月7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以上款项暂计:人民币319765.32元;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以及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现依法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须知、勤政廉政执法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速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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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1 |
6 |
(2022)云0102民初323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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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02民初323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被告- 刘洪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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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云0102民初3232号刘洪祥: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被告刘洪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80000元,截止于2022年1月6日止的逾期利息人民币634元、罚息人民币9107.95元及复利人民币542.2元;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22年1月7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以上款项暂计:人民币90284.15元;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以及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现依法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须知、勤政廉政执法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速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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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1 |
7 |
(2022)云0102民初182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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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02民初182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云民初号案件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被告- 陈斌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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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云0102民初1826号陈斌铖:本院受理(2022)云0102民初1826号案件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诉陈斌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申请人对坐落于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街道广卫社区经景路26号紫香园3幢2层住宅201号房屋(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第0240880号))享有优先受偿权。2、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逾期借款本金387217.47元及该借款自2021年4月1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11484.74元,罚息158.99元和复利283.11元(暂计至2022年1月6日,共计399144.31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送达等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上述金额共计(暂计)399144.31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和勤政廉政执法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10日10:30在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三楼第二十法庭(普吉路298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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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3 |
8 |
(2022)云0102民初182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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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02民初182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云民初号案件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被告- 叶柠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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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云0102民初1825号叶柠杉:本院受理(2022)云0102民初1825号案件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诉叶柠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申请人对坐落于昆明市福海街道办事处康泰苑小区24幢1单元第5层110号(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第0006881号))享有优先受偿权;2、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逾期借款本金1431988.01元及该借款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94904.48元,罚息8751.01元和复利3539.35元(暂计至2022年1月6日,共计1539182.85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送达等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上述金额共计(暂计)1539182.85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和勤政廉政执法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10日10:30在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三楼第二十法庭(普吉路298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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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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