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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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东阳市豪琳服装有限公司、成都泰合锦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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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阳市豪琳服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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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东阳市豪琳服装有限公司与成都泰合锦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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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阳市豪琳服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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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东阳市豪琳服装有限公司与成都泰合锦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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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阳市豪琳服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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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东阳市豪琳服装有限公司与成都泰和锦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徐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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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阳市豪琳服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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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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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成都泰合锦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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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83民初783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阳市豪琳服装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泰合锦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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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83民初7837号成都泰合锦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阳市豪琳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泰合锦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83民初78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成都泰合锦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东阳市豪琳服装有限公司货款200000元及违约金(自2018年5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东阳市豪琳服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7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成都泰合锦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960元,由原告东阳市豪琳服装有限公司负担812元。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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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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