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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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西航南马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吴成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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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402民初513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安顺西航南马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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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2021-07-20 | 2021-09-17 |
2 |
安顺西航南马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吴成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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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402民初5132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安顺西航南马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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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2021-07-20 | 2021-08-31 |
3 |
安顺西航南马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孙树林、许林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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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402民初250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安顺西航南马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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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2021-06-08 | 2021-08-18 |
4 |
安顺西航南马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张信华、郭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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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402民初249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安顺西航南马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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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2021-06-03 | 2021-07-26 |
5 |
安顺西航南马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熊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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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402执恢19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安顺西航南马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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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2021-06-01 | 2021-06-30 |
6 |
安顺西航南马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翁有生、余元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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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402民初249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安顺西航南马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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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2021-05-27 | 2021-07-26 |
7 |
安顺西航南马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陈德金、张云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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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402民初271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安顺西航南马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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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2021-05-21 | 2021-08-18 |
8 |
安顺西航南马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赵昌宏、张云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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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402民初272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安顺西航南马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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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2021-05-21 | 2021-08-18 |
9 |
安顺西航南马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张云锋、温红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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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402民初272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安顺西航南马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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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2021-05-21 | 2021-08-18 |
10 |
安顺西航南马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吴某1、刘某1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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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402民初367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安顺西航南马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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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2021-05-18 | 2021-05-3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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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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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402民初249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安顺西航南马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李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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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安顺西航南马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德方、叶平英、张运松、李雪、叶仕富、王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判决:一、被告安德方、叶平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顺西航南马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7086.94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12月29日的利息2922.71元;2020年12月3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张运松、李雪、叶仕富、王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张运松、李雪、叶仕富、王玲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德方、叶平英追偿。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安德方、叶平英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21)黔0402民初249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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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7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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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402民初249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安顺西航南马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李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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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安顺西航南马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运松、李雪、安德方、叶平英、叶仕富、王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判决:一、被告张运松、李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顺西航南马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6963.16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12月29日的利息53.93元;2020年12月3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德方、叶平英、叶仕富、王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安德方、叶平英、叶仕富、王玲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运松、李雪追偿。案件受理费476元,由被告张运松、李雪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21)黔0402民初249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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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7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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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402民初249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安顺西航南马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李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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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安顺西航南马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叶仕富、王玲、张运松、李雪、安德方、叶平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判决:一、被告叶仕富、王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顺西航南马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60349.35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12月29日的利息13329.27元;2020年12月3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张运松、李雪、安德方、叶平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张运松、李雪、安德方、叶平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叶仕富、王玲追偿。案件受理费1642元,由被告叶仕富、王玲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21)黔0402民初249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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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7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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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402民初513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安顺西航南马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邹庭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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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安顺西航南马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邹金林、吴成香、邹庭荣、杨明玉、王建雄、杜佳佳、严望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顺西航南马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请:一、判令被告邹金林、吴成香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5万元、利息72721.03元(利息暂算至2021年6月10日止,之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付,直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本息合计422721.03元。二、判令被告邹庭荣、杨明玉、王建雄、杜佳佳、严望明5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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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5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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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4民终1500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平坝支行 被上诉人- 邹德勇 当事人- 贵州省安顺安资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安顺市平坝区顺龙米业有限公司 安顺西航南马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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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1)黔04民终1500号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平坝支行与被上诉人安顺西航南马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贵州省安顺安资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顺市平坝区顺龙米业有限公司、邹德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诚信诉讼承诺书》、《诚信诉讼告知书》、《开庭传票》。请看到公告后到本院领取,如若逾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1年11月12号上午9点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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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8 |
6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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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402民初249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安顺西航南马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李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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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1)黔0402民初2497号原告安顺西航南马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德方、李雪、王玲、叶平英、叶仕富、张运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决:一、判令被告张运松、李雪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6963.16元,支付利息53.93元(含罚息,利息暂算至2020年12月29日止,之后利息以26963.1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直至还清为止),本息合计27017.09元,利随本清。二、判令被告安德方、叶平英、叶仕富、王玲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公正高效审判承诺书、诚信诉讼告知书、诚信诉讼承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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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1 |
7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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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402民初249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安顺西航南马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李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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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1)黔0402民初2495号原告安顺西航南马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德方、李雪、王玲、叶平英、叶仕富、张运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决:一、判令被告叶仕富及其妻王玲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0349.35元,支付利息13329.27元(含罚息,利息暂算至2020年12月29日止,之后利息以60349.3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直至还清为止),本息合计73678.62元,利随本清。二、判令被告张运松、李雪、安德方、叶平英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公正高效审判承诺书、诚信诉讼告知书、诚信诉讼承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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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1 |
8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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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402民初249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安顺西航南马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李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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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1)黔0402民初2494号原告安顺西航南马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德方、李雪、王玲、叶平英、叶仕富、张运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决:一、判令被告安德方及其妻叶平英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7086.94元,支付利息2922.71元(含罚息,利息暂算至2020年12月29日止,之后利息以17086.9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直至还清为止),本息合计20009.65元,利随本清;二、判令被告张运松、李雪、叶仕富、王玲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公正高效审判承诺书、诚信诉讼告知书、诚信诉讼承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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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1 |
9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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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402民初619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安顺西航南马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陈喜宏 张永泽 郑雪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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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安顺西航南马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陶云奎、胡思颖、葛传利、郑雪梅、张永泽、陈喜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判决:一、被告陶云奎、胡思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顺西航南马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3239.28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10月23日的利息为3774.48元;自2020年10月24日起以33239.2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2%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葛传利、郑雪梅、张永泽、陈喜宏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葛传利、郑雪梅、张永泽、陈喜宏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陶云奎、胡思颖追偿。案件受理费72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陶云奎、胡思颖、葛传利、郑雪梅、张永泽、陈喜宏负担。现依法向你三人公告送达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20)黔0402民初619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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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7 |
10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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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402民初619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安顺西航南马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陈喜宏 张永泽 郑雪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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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安顺西航南马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葛传利、郑雪梅、张永泽、陈喜宏、陶云奎、胡思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判决:一、被告葛传利、郑雪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顺西航南马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79248.86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9月16日的利息为8209.33元;自2020年9月17日起以79248.8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2%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陶云奎、胡思颖、张永泽、陈喜宏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陶云奎、胡思颖、张永泽、陈喜宏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葛传利、郑雪梅追偿。案件受理费198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葛传利、郑雪梅、陶云奎、胡思颖、张永泽、陈喜宏负担。现依法向你三人公告送达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20)黔0402民初619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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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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