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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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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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6670号之一 |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
原告- 曾小军 当事人- 深圳半岛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苏州德莱电器有限公司 厦门高特佳菁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速速达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佳兴和润投资有限公司 苏州高特佳菁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高特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和丰佳润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公司 深圳市旭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阳光佳润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高特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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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人 民 法 院 (2021)粤0305民初6670号之一 苏州德莱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阳光佳润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速速达投资有限公司、深圳佳兴和润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旭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高特佳菁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高特佳菁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半岛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和丰佳润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企业): 本院受理原告曾小军与被告深圳市高特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苏州德莱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阳光佳润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速速达投资有限公司、深圳佳兴和润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旭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高特佳菁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高特佳菁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半岛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和丰佳润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5民初6670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深圳市高特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作出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深圳市高特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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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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