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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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乐(消)行罚决字〔2019〕0383号 | 乐清市市公安局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乐清市清江镇工业区(上塘村)的浙江力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艳,使用面积:27000平方米,使用性质:厂房)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二阶次,决定给予浙江力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乐清市建设银行(账号:33001627535053009173-0401)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乐清市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11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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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乐(消)行罚决字〔2019〕0381号 | 乐清市市公安局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乐清市清江镇工业区(上塘村)的浙江力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艳,使用面积:27000平方米,使用性质:厂房)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浙江力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乐清市建设银行(账号:33001627535053009173-0401)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乐清市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11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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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乐(消)行罚决字〔2019〕0382号 | 乐清市市公安局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乐清市清江镇工业区(上塘村)的浙江力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艳,使用面积:27000平方米,使用性质:厂房)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器材,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给予浙江力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乐清市建设银行(账号:33001627535053009173-0401)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乐清市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11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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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乐(消)行罚决字〔2019〕0380号 | 乐清市市公安局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乐清市清江镇工业区(上塘村)的浙江力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艳,使用面积:27000平方米,使用性质:厂房)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浙江力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乐清市建设银行(账号:33001627535053009173-0401)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乐清市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11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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