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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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蒙正公证处、内蒙古鼎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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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蒙正公证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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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蒙正公证处与内蒙古鼎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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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蒙正公证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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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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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执991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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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991号 | - |
原告- 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华东街支行 当事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蒙正公证处 盈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联合创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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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991号盈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联合创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华东街支行与你(单位)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蒙正公证处(2019)呼蒙正执字第252号公证债权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执99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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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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