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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荔湾信德

    广州市荔湾信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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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荷景路33号自编2栋2楼21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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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诉被告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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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初42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 被告- 乌海市皇冠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伟隆贸易有限公司 周灿伟 乌海市本原经贸有限公司 周奕丰 广州市成禧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内蒙古盐湖镁钾有限责任公司 郑楚英 广州市荔湾信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乌海市新能源集团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鸿达兴业集团化工有限公司 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兴业国际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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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初428号乌海市新能源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乌海市皇冠实业有限公司、乌海市本原经贸有限公司、广东鸿达兴业集团化工有限公司、广州市伟隆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诉被告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兴业国际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成禧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乌海市新能源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内蒙古盐湖镁钾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市皇冠实业有限公司、乌海市本原经贸有限公司、广东鸿达兴业集团化工有限公司、广州市伟隆贸易有限公司、广东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信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周奕丰、郑楚英、周灿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1民初42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原告起诉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企业借款合同》和《借款重组协议》;2.被告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620709110.0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其中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于2020年8月28日前按月利率6.2545‰计算,于2020年8月29日起按月利率3.9167‰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暂计至2021年2月4日为87467640.07元;罚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利息利率上浮50%计算、复利以到期未偿还借款利息为基数按罚息的利率计算,罚息、复利自2020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广东兴业国际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成禧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乌海市新能源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内蒙古盐湖镁钾有限责任公司、广东鸿达兴业集团化工有限公司、广州市伟隆贸易有限公司、广东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信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周奕丰、郑楚英对前述被告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原告对被告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兴业国际实业有限公司、周奕丰、周灿伟位于荔湾区荷景路33号自编2栋、荔湾区荷景路33号自编3栋房产、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兴盛街2号院1号楼5门501房处置所获得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被告广东兴业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位于荔湾区广州圆路1号、荔湾区广州圆路2号房产处置所获得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5.原告对被告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成禧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乌海市皇冠实业有限公司、乌海市本原经贸有限公司持有的鸿达兴业(股票代码002002)股票、被告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乌海市皇冠实业有限公司、乌海市本原经贸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乌海市新能源集团发展有限公司股权处置所获得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6.各被告承担本案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以及保全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24日上午9时15分在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本院新审判大楼第八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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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23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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