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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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宏基工业城开发有限公司与陆建叶、古茂财、徐佳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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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民初1221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广东宏基工业城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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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1-27 | 2021-03-0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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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2072民初1221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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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民初1221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广东宏基工业城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陆建叶 古茂财 徐佳芸 中山西德森环保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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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2072民初12214号徐佳芸、中山西德森环保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宏基工业城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陆建叶、古茂财、徐佳芸、中山西德森环保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的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四被告(即被告陆建叶、被告古茂财、被告徐佳芸、被告中山西德森环保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广东宏基工业城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人民币6039114元及利息【期内利息以欠款额6039114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按年息12%的标准计算为857554.19元;逾期利息以本金6039114元+期内利息857554.19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按年息24%的标准计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6月30日为2933382.87元)】,以上暂合计9830051.06元。二、四被告(即被告陆建叶、被告古茂财、被告徐佳芸、被告中山西德森环保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广东宏基工业城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因本案诉讼而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121134元。三、原告广东宏基工业城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陆建叶、被告徐佳芸提供的被告中山西德森环保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的质押股权处置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广东宏基工业城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山西德森环保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专利权处置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即被告陆建叶、被告古茂财、被告徐佳芸、被告中山西德森环保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上述诉求一、二款项暂合计为9951185.0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徐佳芸、被告中山西德森环保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2月26日8时45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二十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O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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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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