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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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今朝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云南天弘益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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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02民初1364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昆明今朝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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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19-03-29 | 2019-12-27 |
2 |
昆明今朝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昆明金盛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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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03民初991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昆明今朝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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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2019-03-27 | 2019-05-2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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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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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03民初991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今朝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昆明金盛达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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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云0103民初9917号原告昆明今朝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金盛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3600元,及按照年利率4.75%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自2016年12月15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10月29日为13600×4.75%÷365×683天=1208.82元),以上共计14808.82元;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昆明金盛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昆明今朝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600元;二、被告昆明金盛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昆明今朝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自2016年12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4.75%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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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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