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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业投资

    珠海市农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开业
    • 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21(集中办公区)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珠海市农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珠海市康达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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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404民初187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珠海市农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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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2021-06-08 2021-07-01
    2

    珠海市农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珠海市康达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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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珠海市农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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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5民初401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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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民初401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深圳前海龙澄控股有限公司 珠海市农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龙澄高科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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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4011号深圳龙澄高科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龙澄控股有限公司:原告珠海市农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龙澄高科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龙澄控股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民初40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龙澄高科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农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2429822.23元及逾期罚息(逾期罚息以本金42429822.23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0日起按照年化12%的标准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原告珠海市农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就拍卖、变卖被告深圳前海龙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深圳龙澄高科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413.0146万股股份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股份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深圳前海龙澄控股有限公司所有;三、驳回原告珠海市农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1725.93元,由被告深圳龙澄高科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龙澄控股有限公司负担256725.93元,原告珠海市农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0000元。原告珠海市农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受理费296900元,由本院退回291900元。被告深圳龙澄高科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龙澄控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56725.93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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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6
    2

    (2021)粤0305民初4011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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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民初401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珠海市农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龙澄高科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龙澄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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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4011号深圳前海龙澄控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农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龙澄高科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龙澄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5民初401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答辩状的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25日9时30分在第122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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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8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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