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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锦华企业

    苏州锦华企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苏州市高新区鹿山路369号39栋523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15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1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刘家佳与苏州锦华企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彭永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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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508民初438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刘家佳 收起

    ... 展开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2021-03-11 2021-04-30
    2

    向全伦、姜旭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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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鲁06民终547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上诉人-向全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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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0-29 2020-12-22
    3

    刘家佳与苏州锦华企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彭永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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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0508民初952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刘家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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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2020-07-27 2020-08-31
    4

    李明等14人、苏州锦华企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苏州锦华企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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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6执21980号 其他案由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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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20-01-16 2020-12-14
    5

    刘勇与张洪场、苏州锦华企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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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0508民初6964号 合同纠纷

    原告-刘勇 收起

    ... 展开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2019-11-08 2019-12-24
    6

    苏州锦华企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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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特1165-1178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申请人-苏州锦华企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9-17 2019-10-18
    7

    刘家佳与苏州锦华企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彭永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刘家佳 收起

    ... 展开
    - - -
    8

    向全伦、姜旭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上诉人-向全伦 收起

    ... 展开
    - - -
    9

    李明等14人、苏州锦华企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苏州锦华企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其他案由

    - 收起

    ... 展开
    - - -
    10

    刘家佳与苏州锦华企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彭永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刘家佳 收起

    ... 展开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粤0306执2198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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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6执21980号 -

    原告- 李明 当事人- 苏州锦华企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苏州锦华企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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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6执21980号苏州锦华企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苏州锦华企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明等14人与你(单位)其他案由一案,福永仲裁深宝劳人仲(福永)案【2019】96-109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粤0306执2198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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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20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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